儒家文化决定了此后中国千年的文化基础,不过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文化只能算是主流思想中的一种。大家还能包容其他的礼法,但汉武帝继位后,决定推行独尊儒术,这让儒家成了唯一的礼法文化。那儒家到底对西汉,或者说对汉武帝造成了怎样的影响呢?竟然能让汉武帝如此崇拜儒家。实际上带来的改变大概体现在三个大的方面,这次就为大家做个总结,感兴趣的朋友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中国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以“礼仪之邦”享誉于世,正所谓“有礼仪之大,谓之夏。”汉代在中国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思想文化和社会制度等方面对后世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从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到秦代的“焚书坑儒”,再到汉初“无为而治”,封建统治者们一直在寻求一条适合中国封建统治的礼法文化。
经过汉初的休养生息,此时的社会经济得到了迅速恢复。汉武帝时期,主张清静无为的黄老思想已不能满足上述政治需要,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汉武帝开始推行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政策。从此之后,儒家思想正式成为中国封建统治的官方思想,而孔子也被尊称为“至圣先师”,而被后世所景仰。
礼、法融合是中国传统统治思想的重要特征,而西汉时期作为中国儒家礼法融合文化的初始阶段,又有在哪些方面发挥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呢?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礼法融合,法律制度的变更
秦朝统一天下后,受春秋时期法家思想的影响,以法家理论治理天下,尚刑重法,使得“礼”的概念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变更中被忽略,打破了周礼主张的礼法并存的思想。而汉初的统治者们,看到秦二世而亡的例子,在推行法律的过程中进行了重新的思考。
单纯依靠“法”的制约是否能够上达天子,下及草民,维护其统治地位,显然不能的。是以,汉律上承以前各代立法之精华,下开儒家礼法融合之先河,“以礼行法”,减少法律推行的阻力;“以发明礼”,增强道德的制约力。礼法融合实质是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融合,“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而入刑,相为表里也。”
当儒家礼法融入法律之后,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带有儒家的礼法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其一“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这一原则是根据儒家的“孝”和“仁”的思想,在法律面前可以近亲是可以互相隐瞒罪的,是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而这一思想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深刻体现出中国儒家伦理思想的典型特征。其二便是贵族特权——“上请”制度,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公侯及其子嗣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有“上请”的特权,一般来说,凡经上请,经皇帝认证,一般都可减免获免刑。
此一点就是调强调儒家宗法伦理观念,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其三在诉讼审判制度上,西汉依照“引经决狱”,“春秋决狱”,仅凭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而非法律条文来断案,成为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过分强调“缘心定罪”,这种审判方法的变化,注重于人的责任,使得礼治的伦理原则得以法律的强制力加以推行,同时还加强了对礼治原则的宣传和弘扬,为儒家思想影响封建法律乃至最终实现礼法融合找到了一条捷径。
二、礼法融合,社会风气的改变
汉代以前,民间的信仰比较开化,有对于自然的崇拜,对于古代神话人物的崇拜,还有对于先秦时期有功于社稷的古贤圣人的崇拜。但是,他们所崇拜的对象皆不是代表儒家正统思想的事物。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于儒家思想的“忠”、“孝”、“节”、“义”推崇至极。
受西汉时期的选官制度“举孝廉”的影响,一些以孝廉之德的儒者成为人们传颂的对象。统治者以仁孝治天下。由此在社会形成一种“忠孝”观念的风气,忠可以体现为对朝廷的中心,也可以体现为对于家庭的衷心,三纲五常中的“君为臣纲”便是儒家礼法要求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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