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十月,吏部员外郎王佐的母亲的宅兆被人盗掘,遗骸被乱丢于荒原。这无疑是对逝者最严峻的耻辱。那时,王佐的弟弟王公衮刚被提名为乌江县县尉,正居家候任,他得知此过后非常愤恨。
可是,本地衙门却迟迟破不结案,因而王公衮决议亲身脱手。他查出发掘母亲宅兆的人是本村恶棍嵇泗德后,将他押送到绍兴府。根据,嵇泗德明显曾经犯了极刑,成果绍兴府却给他判了轻刑。王公衮不堪悲忿,便寻了一个来由进入牢房,手起刀落,割下嵇泗德的脑壳,到衙门自首。
依大宋律法,成心杀人当判极刑。但在中华法系中,这类“刺杀辱母者”的血亲复仇,不断都获得必定水平的体谅。是以,对这一刑案,处所无权做出终审讯决,需奏请地方法司判决。是以,绍兴府将王公衮系狱以后,呈报朝廷裁断。
王佐得知弟弟杀了人,入了狱,赶快想法救援—他对天子说,乐意用本人的功名、官职来替弟弟赎罪。宋高宗下诏让中书舍人张孝祥等人议法。
议法的时辰,张孝祥颁发了一番立意深入的演说,分析了国度立法与司法的根本精力:血亲复仇乃是天然公理的表示,可是也不可任由复仇行动肆行,故而要由法令来施行公理。为人子者,当他们的怙恃不幸被人凌辱、戕害,却不以公家暴力复仇,是由于他们信赖,法令将会给他们掌管公平。
基于如许一种对付法令精力的懂得,张孝祥又说,王佐、王公衮兄弟的母亲埋葬于公开,却被嵇泗德挖出来,暴尸于田野,王公衮抓获嵇泗德,如果擅自杀了,也不违天然公理。但王公衮一开端并没有杀人,而是将贼人交给法庭。按大宋律法,嵇泗德理应判极刑。王公衮之以是末了杀了嵇泗德,是由于法令没有替他受辱的母亲讨回公平。看着掘墓戮尸的贼人清闲于法外,叨教若何告慰受辱的母亲公开之灵?为人子者又若何心安于人间间?是以,王公衮杀嵇泗德,符合天然公理,也不违反国度立法的精力。
说到这里,张孝祥提出他的司法倡议:王公衮杀死辱母者,应判无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赎罪之请,请朝廷采纳;依法究查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故纵失刑”的法令义务。
张孝祥的演说,明显压服了议法的同寅,他们分歧批准张孝祥的观点,呈报给天子。宋高宗诏:“给舍议是。”王佐仍然当他的官,绍兴府相干官员按罪论处,王公衮固然不必负刑事义务,可是他究竟杀了人,以是仍是遭到官降一级的行政处罚。
张孝祥提出的判决定见,也承受住了工夫的磨练。当世及后代的学者,凡是说起王公衮复仇案,都分歧以为王公衮无罪。明朝学者丘濬还在中为王公衮受了行政处罚而鸣不服:“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衮一官,岂以是为训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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