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魏书·高祖纪》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古代违反这一规定者,轻则受到舆论谴责,重则受到法律惩处。唐律规定:同姓为婚者徒二年,同姓又同宗者以奸罪论。明、清律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但上古的姓和后世不同。上古时代,同姓必同宗,后世则同姓不一定有血统关系。所以清末《大清现行刑律》删去了这一规定。
这段记载已经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在周代以前,夏、商时期还有同姓成婚的存在,而从周代开始,从制度上严格禁止同姓成婚。另据史料记载,从周代往后,诸朝历代都对“同姓不婚”有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大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凡违反规定者,都要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其中不乏一些体罚、判刑或勒令离婚等条例。
为什么要禁止同姓结婚呢?对于这个问题似有多种看法存在。其一,不利遗传基因。同姓结婚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近亲繁殖,这与遗传基因有着密切关系。据说,在周代,人们就已经懂得了这个道理,认识到近亲繁殖的危害。《左传·僖公二十年》称:“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蕃”意即不健康、先天不足。《国语·晋语》又称:“同姓不婚,恶不殖也。”这句话说得也很中肯,同姓不婚,意在避免婚后不育。
其二,出于政治需要。禁止同姓成婚,在客观上会促进与异姓之邦的联姻,以此扩大和加强与异姓集团的政治合作及军事联盟。其目的在于扩充势力范围,向一统天下迈进。应该肯定“同姓不婚”的政策,在政治上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
其三,崇尚伦理道德。古时大多把同姓看成血亲,因此把同姓成婚与至亲、嫡亲兄弟姐妹通婚等同看待。《通典》一书,就将同姓嫁娶视为兽行,故而当绝。另外,《白虎通·嫁娶》也称:“不娶同姓者何,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这里所说,似乎比较严重,因为它把同姓成婚视为乱伦。
其四,宗法原则考虑。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禁止同姓成婚是出于宗法原则考虑。其目的在于维护以男权为中心的宗族利益。在周代盛行自上而下、完整有序的宗法制度,当时社会的基本组织是宗族,同一祖先的后辈们根据与其祖先血缘关系的亲疏,形成严格的尊卑贵贱的等级,并由此享有相应的社会政治地位。
因此,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尊卑等级,成为整个社会统治秩序的基础。为了维护这种秩序,周代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其主要表现在婚姻制度上,即作出了同姓不婚的规定,以避免同姓结婚给这种等级秩序带来的混乱。因为同姓为婚,自然不能亲兄弟姐妹结婚,而只能是嫡、长、亲者与庶、幼、疏者之间通婚,但是,通过这一方式结成婚姻之后,“夫与妇齐”,就可能把同姓内部原来的嫡庶、长幼、亲疏、尊卑秩序打乱。相反,实行异姓通婚,则可以把两姓间的嫡庶、长幼、亲疏相对应,而又不损及本姓内的嫡庶、长幼、亲疏秩序。并且异姓通婚结成两姓间的姻缘关系后,两姓间还可以借此友好相处,相互支持、相互依靠。所以《礼记·郊特牲》说:“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附远”即指异灶间的依托,“厚别”即指同姓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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