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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实在太意外 分享免费吃肯德基的方法违法?

时间:2022-01-07 03:43:14 作者:奇闻818 来源:奇闻吧 手机阅读

个人觉得判重了。第一,没有侵入计算机或者营业场所,商家有过失,主观恶意不大;二、传播犯罪方法更是无稽之谈,同学间传授外挂消费,当下很正常,越界了但没有主观恶意;第三,金额不大,比起那些有组织骗几十亿上百亿,后果很轻微。应该上诉。

 原因实在太意外 分享免费吃肯德基的方法违法?

 原因实在太意外 分享免费吃肯德基的方法违法?

这小子厉害了,自己发现这一撸羊毛的行为就该自己偶尔偷偷撸一下好了,还将撸来的券卖给别人,并偷偷带同学一起撸,搞这么大的动静迟早要被商家发现的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这本事他用到正道上也能致富了。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徐某女利用肯德基软件的漏洞,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肯德基的午餐,实际上,符合诈骗罪的条件,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的典型要件包括以非法骗取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等行为,骗钱数额较大。 肯德基软件的漏洞,其实相当于收银员与营业员的不同步,徐某相当于一边别拿了货一边退款。他把这个方法向别人传授,和叫别人盗窃差不多。鉴于他是初犯,也有自首和退赃的情节,处刑较轻。不过有犯罪记录,他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不会顺利。

大学生分享免费吃肯德基套餐“方法”,获刑2年半

徐某,1998年生,是江苏某大学的在校生。2018年4月,在利用肯德基客户端点餐过程中,徐某无意间发现两个“生财小门道”。 第一个是在App客户端用套餐兑换券下单,进入待支付状态后暂不支付,之后在微信客户端对兑换券进行退款操作,然后再将之前客户端的订单取消,这时候客户端上竟可以重新获取兑换券,此种方式分文未付骗取了一份兑换券。 第二个是先在App客户端用套餐兑换券下单待支付,在微信客户端退掉兑换券,再在App客户端用兑换券支付,这时便可以支付成功并获得取餐码,此种方式等于分文未付骗取了一份套餐。 发现这个漏洞后,徐某“喜出望外”。从当年4月起,除了自己这样点餐操作,徐某还做起了“副业”:将诈骗得来的套餐产品通过线上交易软件低价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 同时,他还与同学有“福”同享,将犯罪方法当面或通过网络传授给丁某等4名同学。截至同年10月案发,徐某的行为造成百盛公司损失5.8万余元,丁某等四人造成百盛公司损失0.89万元至4.7万元不等。 徐汇法院审理查明,无论哪种方法,被告人是利用系统的数据不同步来实施犯罪,并非系统本身发生的机械故障或者缺陷,其行为存在欺骗性。 因此,法院认定各被告人通过发起虚假交易获取退券退款的行为,体现的是肯德基App客户端和肯德基微信客户端自助点餐系统这一“机器”背后的“人”基于数据不同步而发生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自愿”进行财产处分,进而造成被害单位的财产损失,故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法院认定各被告人明知百盛公司旗下品牌肯德基App客户端和微信客户端自助点餐系统存在数据不同步的漏洞,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交易,进而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单位财物,数额巨大,并传授他人犯罪方法,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诈骗和传授犯罪方法罪行,均系自首,依法分别予以减轻、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前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徐汇法院依法认定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丁某等四人皆因相同案由被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一千元不等的刑罚。(澎湃新闻)

这是肯德基的漏洞啊,男子只是利用了这一漏洞,吃到了免费的肯德基。遥想肯德基,低廉的食品成本,高昂的价格,赚取了多少中国人的利益。这小伙子挺厉害的,实属是替国人争光了。但是这分享了免费吃肯德基的方法,是涉嫌诈骗,涉嫌违法的行为。不义之财不可得,不义之鸡不能吃啊。我个人是很佩服他的,他挺厉害的。但是违法就是违法,如此的判罚,我觉得没毛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君子爱鸡吃之有法。

因为徐某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属于欺诈行为了吧!利用两个系统之间的bug来非法获利,并将所得套餐在网上低价出售,还向自己的同学传播这种方法,共使百盛公司损失约十多万元。能发现这样的漏洞,证明徐某也是很聪明的,然而却只想着坐享现成的“免费”,所以走上了歪路啊! 令我现在不仅有些怀疑我平时领的那些优惠券到底是不是合法的[捂脸],你有过类似的薅羊毛的经历吗?

个人觉得判重了。第一,没有侵入计算机或者营业场所,商家有过失,主观恶意不大;二、传播犯罪方法更是无稽之谈,同学间传授外挂消费,当下很正常,越界了但没有主观恶意;第三,金额不大,比起那些有组织骗几十亿上百亿,后果很轻微。应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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