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应该有社保赔付,试工都算上班,上班就该交工伤保险,众所周知工伤保险同入职工作是一起生效的。所以只要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就该有工伤保险赔付!如果工厂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那就该按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来处罚用工单位。
公司觉得有些冤枉,但是这也办法。只要在工作受伤或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24 小时内死亡的都属于工伤。还有在上下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没有达到工伤标准的,公司理应补偿,工伤制定标准本身就具有公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的,不是说只有工作原因出事才能认定工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死者到岗工作一天实则已经与公司确立了劳动关,所以死者在劳动权益中受法律保护!虽然死者在资料中填写了虚假资料也隐瞒了病史,但是工伤这个事情是没跑了!我也觉得公司挺冤的,但是没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碰到这种事情是死者和死者家属的悲哀,也是公司的无奈!
这个应该有社保赔付,试工都算上班,上班就该交工伤保险,众所周知工伤保险同入职工作是一起生效的。所以只要用人单位在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就该有工伤保险赔付!如果工厂没有缴纳工伤保险那就该按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来处罚用工单位。
公司确实很冤枉,但自身也有漏洞,用工之前没有给员工体检,以为试工就不用负责任,抱着侥幸的心理省钱,没想到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虽然男子是因为自身疾病去世的,但他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死亡的,符合工伤认定,就算冤,公司也得背,法律只讲究证据和客观事实。
东莞男子试工当天猝死被认定工伤,企业喊冤!部门:符合规定
悲剧发生在2月23日,医院给出的诊断结论是“猝死”。死者老肖当天在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按照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老板徐先生讲述,老肖当天是试工,按照公司用人程序,要通过试工考察其是否符合公司的用工标准,如果符合标准,公司才会为其办理入职手续。
老肖当天的试工,上班到晚上8点58分,根据当时监控视频显示,晚上8点58分,生产车间已经关闭电气,老肖离开车间到茶水间拿茶杯接水喝的时候突然倒地。现场的工友发现这种状况,第一时间打120急救,晚上9点1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随后将老肖送往黄江医院抢救,最后还是没有将老肖从死神手里抢回来。
老肖的突然离去,给家里带来了无比的痛苦。因为老肖的事故是发生在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车间内,在处理完其身后事后,家属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申请认定。
4月28日上午,南都记者致电老肖的家属,家属告诉南都记者,老肖出事当天确实是第一天在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上班,也确实还没有签劳动合同。事实上,其之前在这家企业上过班,后来辞职了,这次是再次回到工厂上班。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认定了,这个事故属于工伤,所以要求企业按照工伤标准来赔偿。
“家属要求赔偿120万元,我们根本赔不起。” 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老板徐先生直呼很冤,死者还没有正式入职,当天只是来公司试工。公司并没有正式录用他,没有理由让公司承担责任。且是由于其自身疾病死亡,不是因公受伤。
事实上,公司已经给了5万元的丧葬费。双方目前还在因为赔偿问题僵持着。对于社保部门给出认定是工伤的意见,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老板徐先生表示不同意。
关于这个伤亡事故,公司也已经向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回复。除了提出老肖当天只是来公司试,不算工伤的意见外。还提出其他意见,老肖在入职时填写虚假材料,本次死亡因有其自身承担。加上其自身具有重大疾病,却未在填表时未作任何说明。
公司事后查阅资料发现,老肖在2019年曾在公司做个半个月,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离开。在入职体检表上,也注明“二级高血压”,可这次却未向公司做任何说明。东莞市智宏机械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死亡事故也是由于其自身疾病造成,跟公司无关。
就此伤亡事故,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4月12日给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书上注明,工伤伤情诊断结论是“猝死”。
4月28日上午,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江分局工作人员李先生给出回应,虽然死者没有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天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死者的事故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李先生回应,试工是了解应聘者的一种手段,但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没有试工这一法律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死者到岗工作1天实际已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死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猝死原因不影响工伤认定。
李先生表示,如果企业对此这个工伤认定不服,可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报纸上那个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男子试工当天猝死,被认为工伤,这样的公司的确有点冤枉。首先是该男子只是试工,还没有进行正规的工作,也没有签署劳务合同;其次,该男子是在下班以后的时间接水的时候猝死的,这属于下班时间了吧。那如果这么说的话,一个人不回家天天住在公司,那么出了事情是不是都是公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