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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什么情况? 大理男子获5次减刑出狱后再杀人

时间:2022-01-07 04:40:50 作者:奇闻818 来源:奇闻吧 手机阅读

第一次杀人入狱在狱中表现良好被减刑五次,这五次减刑真的是因为表现良好吗?是否存在内部不合理现象?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收受贿赂?正是因为第一次没有给足够的教训,才造成了出狱后再次杀人!在第一次出狱后自己想开羊肉馆,就威胁同村人,同村人不开了还不算,还要把别人置之死地,这种人存在于社会之中,是多么可怕,希望有关部门尽早调查清楚,还民众一个合理的解释!

到底是什么情况? 大理男子获5次减刑出狱后再杀人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出狱之后5年再犯罪的,为累犯应从重处罚。谢某2017年出狱,至今不满五年,又当街杀人,行为恶劣,估计很可能处极刑。

官方证实谢某涉嫌刑事案件属实,犯命案出狱后再杀人,被村民称为“败类”

与谢某同村的一位村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谢某开狗肉馆的时间不长,他在村里确实口碑不太好,此前因为打死人被判刑,出来后和家人的关系也不太好。“说他是村霸不太准确,但真的属于败类。”村民说。 对于此次凶杀案,上述村民称,村里都知道这个事情,受害者和嫌疑人她也都认识,事发地距离她的店有几百米,但由于事发时她没在现场,所以不知道案发的具体原因。 此前,宾川县人民政府官方微博曾发过一则通报,2021年3月20日18时8分许,宾川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金牛镇罗官营,发生打架,有人被刀杀。”接警后,宾川县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赶到现场处置,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谢某抓获归案,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办。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批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后来,该回应被删除了。 根据谢某的信息,红星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找到了两份判决书。一份

(2008)云高刑终字第177号

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谢某,1955年出生,初中文化,农民。1999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5年11月11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判决书显示,2006年8月3日晚,谢某陪女朋友到宾川县金牛镇寻找女友女儿,二人在小辛村附近见到女友女儿与杨某胜、雷某在一起,谢某用一根钢钎打了杨某胜头部一下。同日21时许,施某海与雷某、李某辉等人携带刀子、钢筋、钢管等凶器在大辛村附近找到谢某后,双方发生斗殴。互殴中,被害人施某海被谢某用一根钢钎刺伤胸部后倒地,谢某亦被对方多人打倒在地。施某海、谢某分别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被害人施某海因锐器刺伤左胸,致升主动脉、上腔静脉和右肺破裂,胸腔及心包内大量积血死亡。被告人谢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7年11月29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07)大中刑初第218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谢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谢某以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2008年3月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谢某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6日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谢某将被害人施某海刺伤致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谢某先动手打伤被害人施某海的朋友,后又在与施某海等人的互殴中将施某海刺伤致死,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其提出属防卫过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就本案的具体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应予改判。 另外一份

(2016)云29刑更1890号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二审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谢某于2008年4月21日被送大理监狱服刑改造。谢某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26日止。 2016年12月12日,云南省大理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大理监狱认为,罪犯谢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呈报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法院审理查明,罪犯谢某获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在罪犯计分考核中,获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惩材料摘抄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本人改造总结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谢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谢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26日止。

如此霸道

先不说他杀人后又如何从无期改成有期徒刑15年,又怎么减刑提前出狱。我们来看看出狱后开狗肉馆,同村原本就有狗肉馆,他开起来就不让别人开,语言恐吓,别人不愿意惹麻烦,就改开羊肉馆,最终还是没能逃过他的毒手,羊肉馆老板娘被砍14刀,致其死亡。 如今此案被提名督办,结果如何?暂无更多消息。可是,我们还是要反思,在法治社会,怎么可能容许如此恶行的存在?不应该第一时间解决这件事?

大理男子获5次减刑出狱后再杀人,此前因命案被判15年 官方:成立专门领导小组,重点侦办

4月3日,有网友报料称,云南大理宾川县一位有多次犯罪前科的男子谢某,于2021年3月20日,当街砍杀一位开羊肉馆的女老板14刀,致其死亡。而此前,谢某曾因命案被判15年,先后获5次减刑出狱。 4月14日晚,宾川县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21年3月20日谢某涉嫌刑事案件属实,“这个案件现在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正将其作为重点的核查核办案件进行侦办。目前案件正在侦办当中,有最新情况会及时通报。” 4月14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爆料博主张先生。据他介绍,谢某此前有多次犯罪前科,2006年在他缓刑期间,因打人致一人死亡,一审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他上随后诉,二审改判15年有期徒刑,刑期至2021年底,服刑期间,他多次获得减刑,2017年出狱。 “出狱后,谢某在村里开了一家狗肉馆,不久与村里另外一家开狗肉馆的老板发生矛盾,谢某不允许对方开狗肉馆,对方只好改开羊肉馆,但是2021年3月20日还是发生了凶案。”张先生说,谢某是当地“村霸”,村民惧之为“猛虎”。 一位网友曾在报料微博下留言称,死者是其姐姐,长期被谢某、谢某之子等恐吓威胁,3月20日下午6点被凶残杀害,希望有关部门严查凶手及帮凶。红星新闻记者试图与该网友联系,但是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 据天眼查显示,谢某的宾川县乐观狗肉店成立时间为2020年5月25日,地址为宾川县金牛镇罗官营村。

这十年牢并没有让他悔过

缓刑期间再次犯罪,说明这人压根就不知悔改。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我就好奇,这么多次的刑法,这么多次的减刑,这几年究竟有没有人帮他运作。

谢某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拿钢针刺伤,又用各种利器刺胸腔导致大面积流血,这心理素质让他杀人如此麻木。他出狱开了狗肉店,与对面狗肉店格格不入还威胁 ,对方为了不与其斗争改卖羊肉,还是惨遭其毒手。卖羊肉的老板和他还是熟识之人,却也不能幸免。更多人关心的是为何判了十几年还能5次减刑?二次杀人的他早已成为村民眼里的“败类”,如果不处以死刑都难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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