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乘客身份,作为司机捡到乘客的财物本就应该保管。第二,乘客不是在外面丢的,所以要回很正常。第三,关于报酬这个,乘客可给可不给,自愿原则。第四,强硬要的话就成了无赖,乘客可以投诉,对司机口碑也有影响。
出租司机捡到手机索要500元,该给吗?
近日,山西太原的焦女士乘坐出租车后不慎将手机遗落,多方寻找后联系到司机。但见面后司机却索要500元,两方由此发生争执。
最后经过警方调解后,焦女士给了司机200元拿回手机。但她认为落在车上的东西自己去要是应该的,捡到别人东西怎么还能要价。
首先,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我们捡到别人东西,是理应归还的。
就算是从法律上讲,你捡到别人的东西藏匿起来,也是违法行为,而借捡东西向失主索要钱财,我认为都涉及敲诈勒索了。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应该给捡东西者一定的报酬,只有这样,以后捡东西的人才越来越愿意主动归还。
不知道大家对此怎么看?
这就是敲诈勒索
近日,山西太原,焦女士乘坐出租车后不慎将手机遗落,多方寻找后联系到司机。但见面后司机却索要500元,两方由此发生争执。焦女士称,最后经过警方调节后给了司机200元拿回手机。但她认为落在车上的东西自己去要是应该的,捡到别人东西怎么还能要价。
很多人可能会拿“子路受牛”的故事来说事儿。
说有一个人掉在水里,快要淹死了,子路刚好从这里路过,就立即下去把他救了上来。这个人为了感谢子路救命之恩,就牵了一头牛送给他。子路接受了,回来欢欢喜喜地告诉老师和同学。
同学们都觉得子路既然做好事就不应该接受报酬。谁知孔夫子却很高兴,称赞子路做得对,说:“从今以后,鲁人必多拯人于溺矣!”
这是一个好人有好报,好报多了好人更多的故事。
但是,新闻中这个案例还是不太一样的。
第一,焦女士是把手机落在了出租车上,出租车司机明知这手机主人是谁,但没有主动给,本身已经不讲道德了。
第二,焦女士来索要时,司机主动索要钱财,这就属于持物勒索了。
第三,假如司机真的不给焦女士手机,这还涉嫌藏匿他人物品,这就是违法行为。
司机的做法,和好人一点都不沾边!
所以焦女士不仅一分钱都不该给他,还该告他敲诈勒索!
山西太原一女子乘坐出租车时不小心将手机落在了车里,手机丢失后,出租车司机直接就关了手机,自己打了6天都没有打通。女子整整查了6天的监控才找到司机,不料双方见面后,司机张口就索要钱财,并告知女子没500元就别想拿走手机。
面对司机的强势,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女子也为拿回手机选择了妥协,愿意给司机100元作为补偿,但司机却死活不肯,非要500元才给手机。最后在民警的调解下,女子付了200元才拿回手机。
这件事,我们先不说拾金不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失主,同时,拾得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向失主要求必要的费用,例如误工费、交通费、通信费等,但不能漫天要价,更不能据为己有,随意变卖,如果拾得者拒不归还手机,占为己有,严重时可能构成侵占罪。
如果这名司机只是要女子支付一定的送还手机所产生的空车费可以理解,但开口就要500元是不是太过分了,这不是敲诈吗?不知道后来女子支付的200元是算作误会费与空车费吗?
出租司机捡到乘客手机后索要500 乘客:捡到别人东西怎么还能要价
近日,山西太原,焦女士乘坐出租车后不慎将手机遗落,多方寻找后联系到司机。但见面后司机却索要500元,两方由此发生争执。焦女士称,最后经过警方调节后给了司机200元拿回手机。但她认为落在车上的东西自己去要是应该的,捡到别人东西怎么还能要价。
拾得他人遗失物的,应当返还,如果侵占他人遗失物来索取财物的,无权要求权利人支付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也太黑了吧,捡到手机归还索要500元!这就有点坐地起价的感觉吧,如果说出租车司机送过来付点车费理所应当,但是直接这样索要好处费,就有点说不过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