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应该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
考场的规定是禁止带入考场,而不是以是否开机为判定标准。只要你有带进去这个行为,你就已经涉嫌作弊了。在进入考场前,都会提醒和告知,你还自作主张的带进去,这能怪谁。你觉得自己关机了,自己没有使用,行得正坐得端问心无愧,可要是这个口子打破,每个人都带手机进去,都说自己关了机,那还怎么管理,监考忙都忙不过来。
法律规定写的是“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关机状态下,一样具备接收信息功能,所以还是维持了原判。
现在很多大型考试,都是要手机关机,然后放在特定的地方,比如进门有个专门放手机的袋子,有点像收纳柜那种,每个人一个袋子,还有编号的。这位考生肯定是设置了闹钟一类的,忘记关了导致的自动开机提醒吧,虽然作为考生来说是挺冤的,但是法律条例这么写怎么办啊?以后实在非必要,别带手机去考试吧。
我也参加过多次类似考试,考试规定写明了考生只要携带具有发送和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就应当视为作弊。但有些考试会让监考人员负责收发手机,有的考试则不会,只是让把手机放置在考场外,考生也会担忧财物安全。对此,你怎么看?
作弊从来不是以必须抓住正使用手机查询为依据的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我当过老师,也监过考,只要在考试过程中有携带手机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作弊,别告诉我每个考场外面放着一张桌子,写着“物品存放处”这几个大字你没看到。
手机和带有通讯功能的计算机器不能带进考场,这已经是常识,考试之前会反复提醒。这样还把手机带入考场,没有什么好解释的,违反考试纪律自然要受到惩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现在这么严格么,我记得之前参加的大型考试中,高考是肯定不让带手机入场的,研究生考试都是统一把包放在教室最前面的角落,保重考生和手机分离,而且都会提醒考生关机。这个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罗某如果手机关机了,怎么会响起闹铃呢?再说一般这种考试都会要求手机放在教室前面才对呀!
考试时关机手机闹铃响起考生被禁考3年,法院:关机也属作弊
在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试时,罗某放置在考试座位上的手机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自治区教育厅由此认定其考试作弊,成绩作废,被禁考3年。罗某不服, 诉至法院。3月2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该起案件审理情况。法院认为,无论开机与否,罗某的行为均属于考试作弊。
2019年11月2日,罗某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在笔试《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考试时,她放置在考试座位上的手机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自治区教育厅认为罗某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规定,2020年1月22日,自治区教育厅作出处理决定:罗某的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罗某不服,将自治区教育厅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对她的处理决定书。她认为自己是无心的过失,携带关机的手机,不存在作弊。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中第四项: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而手机属于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开机与否。自治区教育厅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规定,认定罗某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并无不当。而适用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罗某的考试作弊行为进行处理适用法规正确。
2020年9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罗某在考试中携带处于关机状态下的手机进入考场并参加考试,即使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但仍具有接收信息的功能,也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的考试作弊。自治区教育厅据此对罗某作出“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