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今年52岁,在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做了近13年的保安。 2020年1月5日晚上,他的妹妹打电话告知他远在安徽宣城泾县的父亲病危。当晚,王先生就告知主管要请假,主管让王先生第二天去办一下手续。1月6日,王先生递交了请假单,保安队长李某和小区经理吴某都签了字。2020年1月7日上午,王先生接到吴某的电话,称公司未批准被告的请假,王先生便乘大巴车返回上海。当晚,王先生尚在回上海的途中又获悉父亲去世。王先生将此事告知了主管李某,李某让王先生安心回家办理父亲后事,他就连夜赶回了老家。王先生说,之后公司未再联系过他,也未催告他返岗。父亲下葬后,王先生安顿好家属后于1月14日下午4点左右返回公司。 2020年1月31日,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书面通知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你于2020年1月5日向公司提出1月6日-1月13日的事假申请。根据《上海安盛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但你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丧假,你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有鉴于此,公司现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自1月31日起解除。 此后,王先生拒不接受辞退决定,拒绝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在2月10日复工后在小区门口拒绝离开。2月10日王先生还为此报警,出警的警员告知如果对解除合同不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并要求王先生离开小区门口,疫情期间不要在公众场所非法滞留。 2020年3月27日,王先生申请仲裁,上海青浦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安盛公司支付王先生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 安盛公司不服该裁决,将王先生起诉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安盛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在2019年12月24日至31日期间,王先生利用请一天事假无需上报集团总公司审批,年休假和事假穿插串联,实际达到了12月24日至31日连休8天,故意规避连续请假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规定,对物业工作秩序和人员管理已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2020年1月6日早上7点左右,王先生又突然以父亲病危为由,临时提出1月6日至13日请事假,并将请假申请单交给被告保安队长,该审批未通过,王先生就自己乘车回家了。 王先生得知请假未获得批准后,原本1月7日已经在赶回单位的路上,因途中接到父亲去世电话又返回老家,于1月14日下午才回到上海,15号才开始上班。 “员工因私事请假当然都是事出有因,但同时也必须遵守单位考勤管理制度。员工临时请事假,想请几天就几天,想走就走,想什么时候回来就什么时候回来,这种做法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在私事和工作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一味照顾偏袒员工一方,那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岂不形同虚设,变成废纸一张?这对用人单位显然是不公平的。” “正是因为被告极度漠视单位规章制度,严重缺乏规则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才导致旷工达到被辞退的程度。既然被告以私事为重不愿及时返岗,不遵守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制度,那就理应对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由此被单位辞退并不值得同情。”安盛公司认为,被告在明知单位考勤审批制度、明知此次请事假在事先和事后均未按规定获得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旷工,其情节已达到被辞退的标准,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等,安盛公司后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后认为,纵观本案,王先生请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为父亲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无可厚非,安盛公司亦应以普通善良人的宽容心、同理心加以对待。至于安盛公司对王先生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存有异议一节,该院认为,包括王先生老家安徽在内的中国广大农村仍有停灵的丧葬习俗,而相关村委会证明显示的王先生父亲从去世到火化下葬所耗时间尚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具体困难与不幸亦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该院对安盛公司之主张不予采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在1月19日,安盛公司已经将法院判决的所涉款项全部支付到位,王先生也已经回到安徽老家。他对于判决结果满意,但已不愿意过多评价前东家此前的辞退行为,“毕竟以后还可能回到上海找工作”。
公司名字: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 王先生今年52岁,在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做了近13年的保安。 2020年1月5日晚上,他的妹妹打电话告知他远在安徽的父亲病危。当晚,王先生就告知主管要请假,主管让王先生第二天去办一下手续。 1月6日,王先生递交了请假单,保安队长李某和小区经理吴某都签了字。2020年1月7日上午,王先生接到吴某的电话,称公司未批准,王先生便乘大巴车返回上海。当晚,王先生尚在回上海的途中又获悉父亲去世。 王先生将此事告知了主管李某,李某让王先生安心回家办理父亲后事,他就连夜赶回了老家。王先生说,之后公司未再联系过他,也未催告他返岗。父亲下葬后,王先生安顿好家属后于1月14日下午4点左右返回公司。 2020年1月31日,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书面通知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内容为:你于2020年1月5日向公司提出1月6日-1月13日的事假申请。根据《上海安盛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细则》的规定,请事假连续三天以上的,需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但你在未经审批同意的情况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离职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才返岗,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应视为旷工。即使扣除3天丧假,你的旷工天数也已达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的标准,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有鉴于此,公司现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自1月31日起解除。 此后,王先生拒不接受辞退决定,拒绝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在2月10日复工后在小区门口拒绝离开。2月10日王先生还为此报警,出警的警员告知如果对解除合同不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并要求王先生离开小区门口,疫情期间不要在公众场所非法滞留。 2020年3月27日,王先生申请仲裁,上海青浦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安盛公司支付王先生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 公司:想走就走想回就回,于情于法于理都说不通 安盛公司不服该裁决,将王先生起诉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安盛公司在起诉状中称,在2019年12月24日至31日期间,王先生利用请一天事假无需上报集团总公司审批,年休假和事假穿插串联,实际达到了12月24日至31日连休8天,故意规避连续请假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规定,对物业工作秩序和人员管理已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2020年1月6日早上7点左右,王先生又突然以父亲病危为由,临时提出1月6日至13日请事假,并将请假申请单交给被告保安队长,该审批未通过,王先生就自己乘车回家了。 王先生得知请假未获得批准后,原本1月7日已经在赶回单位的路上,因途中接到父亲去世电话又返回老家,于1月14日下午才回到上海,15号才开始上班。 “员工因私事请假当然都是事出有因,但同时也必须遵守单位考勤管理制度。员工临时请事假,想请几天就几天,想走就走,想什么时候回来就什么时候回来,这种做法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在私事和工作不能兼顾的情况下,一味照顾偏袒员工一方,那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岂不形同虚设,变成废纸一张?这对用人单位显然是不公平的。” “正是因为被告极度漠视单位规章制度,严重缺乏规则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才导致旷工达到被辞退的程度。既然被告以私事为重不愿及时返岗,不遵守用人单位考勤管理制度,那就理应对自己的选择承担相应的后果,由此被单位辞退并不值得同情。”安盛公司认为,被告在明知单位考勤审批制度、明知此次请事假在事先和事后均未按规定获得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仍然故意旷工,其情节已达到被辞退的标准,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王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等,安盛公司后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1月26日晚,潇湘晨报记者从王先生代理律师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沈舟律师处了解到,王先生是通过法律援助的途经找到他,在代理该案期间,正是律师建议,王先生才返回老家请村委会开具其父亲死亡和下葬的相关时间证明。 沈舟律师称,在1月19日,安盛公司已经将法院判决的所涉款项全部支付到位,王先生也已经回到安徽老家。他对于判决结果满意,但已不愿意过多评价前东家此前的辞退行为,“毕竟以后还可能回到上海找工作”。
碰到过一个极品员工,试用期第一天上班培训睡觉;第二天中午到食堂兼职卖果茶到下午两点多(公司规定吃饭时间中午12点到下午1点,1点到2点是公司给员工的福利午休时间),后来让其他同事叫了才回来;第三天上午培训又迟到一个小时;但是每次道歉态度很诚恳,公司考虑到销售人员不容易招,没有马上开除。中间过了个清明节三天假期,第一天上班电话请假,说要做植发手术,请三天,公司决定给予开除。闹到劳动仲裁来要一个星期的工资,仲裁还给予支持。真是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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