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感觉我有点危险
因为一个人带两个孩子生活,每天都是忙的团团转,而且容易脾气暴躁,每天等忙完闲下来差不多要晚上十点后了,也就只有十点以后才有自己的私人空间,想要玩会手机或者做点自己的事情,等到忙完睡觉都是十二点后了。而且孩子晚上经常突然哼唧或踢被子,一晚上有点动静我就得醒,有段时间感觉喘不过气,胸口很闷,有点难受,我觉得那时候我里猝死应该很近。
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 调解员协助认定工伤化解纠纷
2020年10月,上海金山区朱泾镇某防护用品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中介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李某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但两个小时李某突然晕倒在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介入此事件调解的朱泾镇调委会调解员分析说:“试工是了解应聘者的一种手段,但是我国劳动法律中并没有试工这一法律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判断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基于用工这个客观事实。李某到岗工作2小时实际已与防护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受法律保护。”
调解员深入分析了此次死亡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断李某的死亡符合上述规定关于认定工伤的条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寻求赔偿。调解员认为,虽然公司对于李某的死亡并无过错,但是建议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安慰和补偿。死者家属也表示愿意适当让步。
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死者家属也愿意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由公司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上海法治报、新闻晨报)
猝死热衷于年轻人
现在年轻人的观点就是以为自己年轻,不会相信自己不健康,更不会在乎,所以很多人选择熬夜,选择喝酒,高糖,高油的食物,这些都是造成猝死的恒源之一,身体会发出很多信号,精神不振,心跳加速等,都要注意,平时多运动,多注意!
转发提醒!猝死有这些身体信号
猝死分为心源性、肺源性、脑源性等几大类,其中心源性猝死占比最高,达80%。当下,一半以上猝死者为中青年人。专家提醒,猝死发生前的身体信号包括持续觉得胸口不舒服,爬楼或走路稍快感觉胸闷气短,突然眼前一黑倒下几秒,直系亲属有猝死的发生等等。详戳↓↓
亚健康的人群越来越多
现在人的生活规律越来越不正常,可以说非常的对健康不利,熬夜,抽烟,喝酒,不运动,吃垃圾食品,人的身体会被拖垮,现在年轻人猝死的概率很大,所以还是注意身体,我觉得我就是亚健康,需要减肥,需要运动!
据报道,2020年10月,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一中介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李某当晚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但两个小时李某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对此事件,朱泾司法所副所长朱文表示,死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形成,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进行工伤认定。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死者家属愿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公司也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入职时间长短和是否构成工伤有关系吗?
我们都知道构成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劳动关系吗。是的,劳动关系的形成,并不是仅仅依据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判断,而是以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为标准,因此,如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肯定属于劳动关系,如果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还没有实际履行,那双方还不是劳动关系。
那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所以,只要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因工受伤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而不论其工作时间的长短,是否构成工伤和入职时间长短是没有关系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该事件中,入职2小时猝死是有可能视同工伤的,且报道中称,死者家属愿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
胡吃海喝,暴饮暴食,熬夜冠军,大概就是当代人的写照吧!所以身体处于一个亚健康状态也很正常,或许就是在等待一个契机彻底爆发!所以,现在的我们真的其实没有多少资本可以挥霍,好好回家吃饭,少点外卖,少点应酬,少喝酒,早点休息,多多运动才是我们更应该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