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前女记者爆料说自己长期被丈夫家暴,被迫带着孩子逃离。 而当地妇联和警方都出面回应称,从来没有接到前女记者的求助或者报警,她丈夫也告诉记者,家暴到鼻青脸肿甚至小便失禁是不存在的,而且前女记者已于2018年7月带孩子离开。 女记者拿过亚洲新闻奖,这个颁奖机关叫亚洲出版协会,总部在美国,在香港有机构,以前获奖的还有袁莉。家暴等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即受害人自己起诉才受理。 别扯到其他人,家庭的事很复杂,别人看起来义愤填膺的家暴,当事人自己有取舍,当成热点炒作,呵呵。近一段时间,有关女性权益的话题一直热度很高,前女记者又曾在南方系媒体工作。 社会的善意和正义感被人滥用是件非常可怕的事。
前女记者马金瑜自爆被家暴事件,引发关注,再次把家暴的拉入公众视野,引发大量讨论。 关于家暴,不管是从法律规定,还是社会普遍共识来看,施暴者都是违法的和被谴责的对象。因为不管多大的问题,打人总是不对的,即便一个愿挨,另一个也不能真打啊。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遭遇家暴,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另外,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遭遇家庭暴力,一定要及时寻求救济。千万不要因为这是家丑,不可外扬,一忍再忍。因为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对于施暴者来说,可能面临治安处罚,严重者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管上述哪种责任,都需要有证据能够支持,所以能够证明施暴者的家暴行为,及其因为家暴行为导致的伤害程度,是能够依法主张赔偿或者依法处罚等前提,也是关键所在。因为前面说了,不要因为这是家丑,不可外扬,一忍再忍。从而失去第三者为受害者提供证据支持的可能。在实践中,在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诉讼中,如果有第三者的证明,比如因家暴报警,有警察调查家暴事实的记录等等,对于存在家暴的事实法院一般都会认定的,因此对于判决离婚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就可能被支持。 在该事件中,女记者说打了,并长文详述,又有报道其丈夫称,没有打,只打了一个巴掌,是因为女记者骂其父亲。所以,你会相信谁呢,怎么判断呢,还是得看证据,毕竟反转的剧情在网络上见的并不少,所以,可以等待权威部门的调查情况。
“女记者被家暴”事件引发热议,而家暴事件的关键人物,女记者的丈夫回应了此事,他表示“出轨和家暴都是几乎没有的事”。 一方面他否认了自己家暴,但承认了自己曾经在2011年打过金瑜一巴掌,原因是金瑜辱骂了自己的父亲。 而出轨一事则是彻底否认了,他称自己只是和别的女性一块喝酒。 目前双方各执一词,你认为事情的真相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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