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假一赔三”
食品假一赔十”与“消法假一赔三”是有区别的。如果商品是属于假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而“食品假一赔十”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所以法院说酒的质量没有问题,不支持10倍赔偿,换三倍肯定就判赔了。看来购买者也是想要賺这一笔钱,三倍只有六、七万,十倍可就有二十几万了。
这个判决是合理的。
原告提出主张适用法律错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规定,销售假冒商品,退一赔三。销售有危害的食品,可以退一赔十。
本案中,如果不是有害食品,只是假冒商品,应该退一赔三。
原告起诉的时候,按照退一赔十主张,经过法院释明之后仍然不改成退一赔三,那么法院不支持退一赔十很正常。
买到9瓶假茅台索赔10倍被拒,一审判决:假茅台不一定质量不合格
12月9日,甄建磊拿到了期盼已久关于假茅台酒责任纠纷的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南部县人民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去年11月,甄建磊分两次在南部县蜀北办事处玉清商贸部(以下简称“玉清商贸部”)购买了9瓶53度飞天茅台酒,共花费24192元。他原本计划在年关时用这些酒招待亲朋,但发现这些酒是假酒,为此他打了近一年的官司,至今未果。
12月9日,甄建磊对上游新闻记者说,购买酒后,他与朋友准备打开一瓶喝时,朋友怀疑酒是假的。
2019年12月5日,甄建磊向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玉清商贸部售卖假酒。同日,甄建磊联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李某金,经李某金辨认后出具产品辨认(鉴定)表,结论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一个月后的1月8日和1月9日,甄建磊向南部县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被告是玉清商贸部和南部县滨江办事处红梅商贸部(以下简称“红梅商贸部”)、玉清商贸部。
甄建磊的诉求是商家退还价款,并作出10倍赔偿。
红梅商贸部之所以成为被告,是因甄建磊第二次在玉清商贸部购买6瓶茅台酒时,电脑小票加盖了红梅商贸部的发票专用章。
2020年3月,根据玉清商贸部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南部县法院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员喻某迪对案涉酒进行重新鉴定,得出假酒的结论。
6月24日,南部县市场监管局对玉清商贸部作出处罚:没收9瓶假茅台,并罚款3万元。
8月7日,南部县法院一审宣判:玉清商贸部返还甄建磊购买茅台酒的价款共24192元,驳回了甄建磊10倍索赔的请求。法院认为甄建磊仅举证证明案涉9瓶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产品标签与产品本身不符,但无证据证明涉案茅台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故不予支持。
甄建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南充市中院提起上诉。11月5日,南充市中院作出裁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部县法院重审。
12月9日,甄建磊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坚持自己的诉求,买到假茅台是符合10倍赔偿条件的,“我期待法院依法判决,净化市场环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目前,该案重审时间尚未确定。(上游新闻、半岛都市报、看看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