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父母会抱怨警察失利是可以理解的,毕竟是自己唯一的孩子,当然是有任何可能都希望抓住。可是如果用旁观者的角度来看,警察尽力施救了,如果拿自己的生命危险去做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救人,一旦发生意外,那除了惋惜,我们也认为不够理智。警察救人是神圣的职业,但抛开人性的本能只看到职业的神圣光环和救人义务,那可能谁都不合格。就跟医生救人没救回来一样,你难道就觉得医生失职了吗?任何手术都有风险,同样,一心求死的人不是每一个警察都能救回来。
安徽17岁女生溺亡警方被指施救不力 家属:孩子成绩优异,事发前无异常
12月4日,安徽望江县一名17岁高中女生跳河自杀。现场视频显示,女生跳水后,警方在岸边尝试施救,但女生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女生亲属表示,孩子成绩优异,事发前未发现任何异常,家人现在也不知道其跳河自杀的原因。 4日晚,当地警方通报称,针对网友反映的民警、辅警在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望江县公安局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椐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从死者亲属周某甲(化名)处了解到,女孩名叫周某珺,出生于2003年农历十二月,是望江中学高二学生,成绩十分优秀。“她是家中的独生女,现在她父母人在家中,情绪非常低落。” 周某甲称,孩子父亲今年47岁,母亲45岁,夫妻俩都在望江县城打工。孩子父亲三年前因为一起交通事故被迫截肢。“虽然是一名残疾人,但是他很顽强,现在在县城某酒店工程部工作,拥有中级电工证,目前正在准备考一个消防证。”周某甲说,“孩子母亲初中文凭,在县城某服装厂工作。两夫妻为了陪读孩子,特意到城里工作” “事发前不久,孩子参加市里的考试,还拿了奖。但她不会游泳。”周某甲称,3号下午,孩子因为胃不舒服向学校请了假,“没去上晚自习”,4号上午,因为胃还没好,孩子父亲给老师打电话请了假。 望江县望江中学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家属关于女孩请假的说法。“公安找到我们,我们才知道学生出了事。事后问了几个同学,都说没有发生这个学生有什么异常的情况。”工作人员称,周某珺成绩十分优秀,平常在班里排名前十名,“会跳舞跳高,去年参加安庆市的女子跳高比赛,还获得了一等奖。会不会游泳不知道。” “4日下午事发后,家属接到警方叫去确认,才发现是周某珺。”周某甲称,“事发前没发现孩子有任何异常,家人现在也不知道孩子为什么要跳河自杀。”而事发的河流,在孩子上学必经之路上。 周某甲未在救援现场,他称,事后听目击者称,孩子最终被附近的服装厂老板下水打捞上岸。“他们(警方)把孩子送到医院抢救,但当时孩子已经没有呼吸了。” 周某甲称,看到现场视频后,家属提出了质疑。周某甲说,当时孩子站在水中,“水刚没过小腿,警察站在岸边,双方就两步路的距离,警察明显很容易就能把孩子拉回来,但是警方就站在岸边劝导,你说有什么事不可以把人拉到岸边再说吗?” 5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望江县公安局雷阳派出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称,当时确实是该派出所出警。记者询问“当时民警为何没有及时跳水救人”“出警民警是否携带救援设备”以及最终是否为服装厂老板将女孩救出,该工作人员表示不便透露,具体需咨询县公安局政工科。 红星新闻记者拨打望江县公安局政工科负责人电话,仍提示为关机状态。望江县政法委书记董开宝电话也提示为无法接通。
文说社会
警察目视女孩溺亡?这看起来是一个事实陈述,却不是全部真相。
警察不是围观者。事实上,从案情通报看,当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出警,也及时赶到了现场进行处置。
在这个警情中,公安机关履行的是紧急救助义务。只不过,有没有履职是一回事,但能不能成功履职又是另一回事。
就笔者的调查经验,大多数民警的救助能力,和普通群众差不多。警察的游泳技术,以及身体素质,和消防队员等专业人员相比,并不一定担当得起群众“救世主”的想象。
实事求是地说,在这次救助中,民警采取的措施,如劝解、组成人链,并无不妥。围观者也许期待民警奋不顾身跳水救人,但民警不一定有条件实施。
无论从哪方面看,保证自身安全,是人民警察履职基本原则,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样重要。
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对参与处置的民警停职调查。这作为回应社会关切是可以的。但笔者认为,调查不应受舆论尤其是道德绑架的影响,这是人民警察保持专业性的内在要求。
12月4日,安徽望江县一名17岁高中女生跳河自杀,现场视频显示,女生跳水后,警方在岸边尝试施救,但女生最终抢救无效身亡。12月5日,九派新闻连线了雷阳派出所,对方表示,网络谣言歪曲事实,无良媒体给我们道德施压、道德绑架,警察必须是超人,必须要把人救到,我们也尽力了,真的尽力了。
警察目视女孩溺亡,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不需要。
在法律上,有一种犯罪叫做“不作为的故意犯罪”。说白了就是,一个人明明有能力救人,也有法定义务应该救人,但是他偏偏不救,最终导致他人死亡,此时,这个人就属于“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举个例子,母亲不给自己几个月的婴儿喂奶,把孩子活活饿死,母亲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那在本案中,警察是否属于“不作为的故意犯罪”呢?我们从以下三个角度分析:
第一,警察是否有法定的义务救人。根据《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安全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应当立即救助。所以,本案中的警察有救人的法定义务。
第二,警察本身是不是有救人的能力。本案中,女孩是跳河自杀的,那问题的关键就是这几个警察能不能游泳救人?如果事后调查,发现他们不会游泳,那法律也不可强人所难。
第三,警察是不是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通过视频,我们可以看出,虽然警察没有跳下水救人,但也搭人形桥梯实施营救,采取了其他救助措施。
总的来说,本案中的警察不属于“不作为的故意犯罪”。也许这几名警察并不符合我们心中人民警察英雄的形象,但是,我们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去要求他们一定要舍弃自己的生命去救助一个想要自杀的人!
律师谈女孩在警察注视下溺亡:无论是否会游泳,民警都涉嫌玩忽职守
12月4日,安徽安庆,一17岁女生在警察注视下跳河溺亡 ,家属质疑救援反应太慢。警方表示:涉事民警、辅警已停职调查。对此,有律师称:无论是否会游泳,民警都涉嫌玩忽职守。同时,作为警察在法律上有救助义务。
民警和辅警也是人,他们也不是神啊!在没有准备得情况下贸然营救,是不理智的!
或许有的人会认为,当时女孩跳下去,民警就应该像电视里那样,也立马跟着跳下去,我就想问,跳下去然后呢?在没有准备得情况下,又不懂水性,能救得了人嘛?光有一头热的态度你们就满意了?双双溺亡才是你们想见得局面?后来有了绳子,人家是不是也下水去营救了?只是没救上来对吧?不管怎么说,我还是觉得不应该太过苛责这些民警和辅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