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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曝光太可怕了 农妇遇强奸后用软管勒死施暴男子

时间:2022-01-07 11:04:22 作者:奇闻818 来源:奇闻吧 手机阅读

2018年9月23日晚19时许,安徽一男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农田时,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一个妇女。男子见色起意,下车就要强奸这名农妇,农妇反抗中,用农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将男子控制住。双方僵持了两个多小时,期间男子求饶,农妇怕松开他之后还会被强奸,于是一直在男子背后拉着软管,最终男子倒地。农妇怕男子是装的,继续勒着男子的脖子,直至男子不能动弹才逃走。第二天,农妇在村干部的陪同下来到案发现场,发现男子死了,于是报警自首。最终该农妇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免于起诉。这个案件其实和罗翔老师说的那个“粪坑案”非常相似。妇女路遇歹徒意欲强奸,妇女假意应承,骗歹徒去一无人处,让歹徒脱衣服,歹徒一脱衣服,妇女将其推入粪坑。歹徒想爬上来,妇女一脚把他踢下去,歹徒求饶,又想爬上来,妇女由将他踢下去,第三次依旧,最终歹徒溺亡。有人问了,歹徒都求饶了,你还踢,是不是脱离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呢?其实没有,因为当事人在当时那个情况下,无法确定歹徒缓过神来会不会继续对自己进行侵害,所以这种情况下,就是正当防卫。这种情况会在什么条件下被推翻呢?在强弱不一致的情况下,比如说我是一拳击教练,非常壮,你是一中学辍学小流氓,你拿着刀向我挑衅,我一拳就将你撂倒了,你丧失战斗力躺在了地上,我不解气,拿起你掉在地上的刀,给你来了两刀,结果你死了。我肯定不算正当防卫,可能连防卫过当都算不上……通过这几个案例,大家能明白什么叫正当防卫,什么不是正当防卫了么?

内幕曝光太可怕了 农妇遇强奸后用软管勒死施暴男子

农妇打完农药遇强奸用药水箱软管勒死施暴男子 检察院:属正当防卫

2018年9月23日晚19时许,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农田时,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妇女周某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后发现许某某已死亡,遂自动投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村支书儿子夜闯民宅,父子俩将其反杀,算正当防卫吗?

不算。在本案中,虽然暴徒砸门入室的行为明显不当,但是,他孤身一人闯入住宅的攻击性和紧迫性都不符合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此,在父子俩提前持械的时候,他们至少已经有了“故意伤人”的动机,他们所谓的防卫是一种假想防卫,而非正当防卫。 之前的“于欢杀人案”确实促进了我国司法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正当防卫可以滥用。如果一旦滥用,那有过暴力前科的人就会很容易成为被大家“防卫”的对象。

忍不住点个赞,这才是中国第一留守妇女,身强体健,有勇有谋,能做饭,会洗衣,打完药这么累还能勒死流氓。男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会死在一名妇女手里,而且是白死,真是活该。目前最重要的是防止男子家属找妇女赔偿。

周某某在农田里打完农药正要回家,正好许某某醉酒路过见四下无人便起歹心对周某某实施强奸。周某某在反抗的过程中用喷雾器的软管勒住许某某,两人在黑暗中对峙了两小时左右,许某某反抗过程中被周某某勒紧软管后死亡。周某某第二天才发现许某某不是装死,主动去投案自首。法官判定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杀人,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将正在进行的“强奸”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可以实行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对妇女人身安全和性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

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道的光!这既是给受害的农妇理应的安慰,也是对欲行不轨者的震慑。法律就是用来保护遵守它的人、恫吓违反它的人。

农妇回家途中遇到强奸,在反抗的过程中勒死了嫌疑犯,最终农妇也选择了自首,法院判决农妇为自卫,这判决没有任何毛病,在这样的情况下,只能反抗保护自己,所以失手杀人,也不是想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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