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天下父母心!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电影《地久天长》,与本案的情节类似,但具体落水原因和结果有些许不同。这位父亲应该会为儿子骄傲的,儿子也可以在另一个世界安心了!
2013年8月18日,四川一名17岁的男孩去同村一个女同学家帮忙收谷子,完事之后和女同学以及女同学12岁的表弟出来玩,结果这名男孩和女同学十二岁的表弟溺水身亡。 现场唯一的目击证人,那个女同学,一开始说,是因为男孩在池塘洗脚,不慎落水,12岁的表弟惊恐过度一同落水,双双溺亡。 没想到三个月以后,女同学突然改口,称三个月前的溺亡事故,是因为表弟先落水,男孩下水施救时不幸溺亡的。并称之前的说辞,是因为怕被大人责怪而编的。 当地公安部门综合判定,这个男孩应该就是救人过程中溺亡,应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但是当地政府认为女同学的说法前后矛盾,不足为信,不予认定。 于是男孩的父亲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最终经过多次上诉,当地最高院认定该男孩属于见义勇为。 至此,距离男孩离世已经七年了。 其实这件事确实不好认定,从性善的角度考虑,女孩可能第一次确实因为害怕而说谎了,后来经不住良心的谴责将真相大白于天下;从性恶的角度考虑,女孩可能第一次的说辞是真的,后来经过他人指点或者利诱才改口。 至于真相到底是什么,我想每个人心中可能都有一个不同而固执的答案。
10月29日,一封来自四川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寄到了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黄利强家中。 时隔7年,他终于给儿子黄磊“正名”——7年前,儿子跟同伴一起溺亡,对于死因,现场唯一目击证人先称其是不慎落水,后又改口表示是为救同伴才不幸遇难。 事发后,当地政府一直未认定黄磊有见义勇为行为。但目击者的证言、警方的调查资料,让黄利强坚信儿子是因救人遇难,为了给儿子申请“见义勇为”,他数次将当地政府诉至省、市两级法院。 今年10月19日,四川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责令广安区政府60日内确认黄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 判决书显示,2013年8月18日,广安市广安区石笋镇,17岁少年黄磊跟同伴溺亡。 “我们根本不敢相信,黄磊是去同学柏某家帮收谷子,怎么会洗脚落水淹死?”当时,这个消息给了黄利强夫妇当头一棒。 次日,经过对柏某的调查询问,石笋镇派出所工作人员口头通报了事发经过:18日午后,黄磊、柏某以及柏某12岁的表弟刘某,一起去找同学玩。路经千年村黄家拱桥时,黄磊在桥下的河塘边洗脚,不慎落水,刘某见状被吓住了,也掉落水中,最后俩人均溺水死亡。 这一个意外溺亡事件,却因现场证人的证言变得并不是“意外”。 柏某是黄磊的同学,事发时唯一的目击证人,在最初警方讯问时,柏某称黄磊系不慎溺水死亡,几个月后,却改口称当天黄磊因救落水的刘某而溺水身亡。 黄利强回忆,事发当年的11月21日,柏某已到了外地,但她在网络空间发表了名为“证明同学黄磊应该获得见义勇为的称号”的日志,文中称“我的表弟刘某因为不小心滑入水中……黄磊不顾一切的脱下鞋子跳入水中去救……我下去救他们,黄磊推了我一把……我的身体借着推力自然游到了浅水的地方,我上岸后很快的去找人救他们……”日志中详细还原了事发经过,证实黄磊因救人而溺亡。(封面新闻)
幸亏最终结果没有让这位失去爱子的老父亲失望,见义勇为的小伙子生命永远停止在17岁,这个本应该有着美好未来的年纪。目击证人(或者应该叫幸存者、获救者)就不该为之前的证词感到内疚吗?试问相关政府部门,类似这样见义勇为的行为可否建立绿色快速申请通道?
可怜天下父母心!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过电影《地久天长》,与本案的情节类似,但具体落水原因和结果有些许不同。 这位父亲应该会为儿子骄傲的,儿子也可以在另一个世界安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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