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命换狗命”为证傻儿子清白,七旬老人派出所内服毒 2小时 成电南充市南部县 家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老鸦镇梓桐村文家坝的文先成今年75岁,在当地算是一个老文化人,他三个儿子中的老二文思武今年45岁,持有残疾证:智力残疾二级。而两个月前,文思武因被邻居报警称其毒死邻居家的狼狗而被带到派出所的事情,让文先成老人和整个家庭发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悲剧。为证明智障儿子的清白,老人连续三天来到南部县南城派出所,但是,在这里老人并没有得到他想要的答案,倔强的老人于8月20日竟然在派出所内服毒自尽。那么,智障的文思武到底有没有毒死邻居家的狼狗?文先成老人的死亡又换回来了什么呢? “用人命换狗命”为证傻儿子清白,七旬老人派出所内服毒 8月23日文先成老人在医院接受抢救照片(受访人提供) 10月13日,神鸟知讯记者来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见到了文先成老人的三儿子文生。 涉嫌毒狗被抓 智障男获释后离奇失踪 据文生介绍,8月15日下午5点左右,邻居文某银报警称文思武毒死了自家两条狼狗,随后带着南部县南城派出所的民警来到文思武家,在民警没有下车的情况下文某银找到了文思武,将其诱导上两辆警车的其中一辆车,并带走。 据文思武事后向文生回忆,当天文某银说有人找他,让他一起上车,他问文某银为什么要上车,对方说“你上来就知道了”。警车在即将离开村子的情况下又返回现场,民警要求文思武指认现场怎样毒死狼狗,文思武称自己并不知道。另据现场围观的邻居们透露,民警并没有在文思武身上检查出残留农药或是农药味道,在场有邻居向民警表示,文思武智力有问题,希望民警能够通知一下文思武的父母。对此,处警的民警称,警察抓人不需要通过他的父母。 文生介绍,父母从其他村民处得知二哥被民警带走这个消息并赶到派出所时已是当天晚上9点。等到次日凌晨一点左右,二哥被放出,但派出所对此没有做任何解释。随后,二哥在被父母带回自家院坝时,一下车就一溜烟消失在了黑夜里。 “用人命换狗命”为证傻儿子清白,七旬老人派出所内服毒 事发的南部县老鸦镇梓桐村(受访人提供 一边,智力有障碍的二儿子从派出所回家后跑了不见踪影,老人非常担心。一边,派出所又没有对毒狗一事有个明确的说法,使得“春娃(文思武)把文某银的大狼狗闹(方言:毒)死了”、“现在闹死狗,恐怕以后还会闹人”的流言迅速在文家坝流传发酵。这,让文先成倍感“屈辱”,在村里完全抬不起头来。 为傻儿子讨清白无果 老人派出所服毒自杀 此后一连三天,他都来到南部县南城派出所,希望了解事情的真相:邻居家的狼狗,到底是不是自己的智障儿子毒死的?如果不是,那么“真凶”又是谁? 文生说,父亲所谓的“讨要说法”只不过是搞清毒狗凶手究竟是不是文思武?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投毒者是文思武,那么文家愿意承担责任并照价赔偿文某银家损失;若没有证据证明毒狗之人是文思武,则希望
酸汤子里致命的东西不是黄曲霉菌而是米酵菌酸,米酵菌酸的致死率高达50%,而且与其他病菌不同,米酵菌酸耐高温,寻常的高温烹饪方法都无法去除其毒性。 这锅酸汤子已经导致8人死亡,唯一在icu的情况也并不乐观。而且治疗费也仅够维持一周了。病人儿子表示不会要求赔偿,但一定会搞清楚事情原委。你觉得病人家属应该要求酸汤子制作者家属出一部分治疗费吗?
下边一起来看死者儿子的详细描述:我母亲于2001年无故带我妹妹离家出走,后于靖边县大路沟乡的张治云同居。张治云在我母亲户口没有注销的情况下,托人找关系,私自为我母亲和我妹妹办理了假户口。我父亲和家里人多年四处寻找无果后,我父亲才提起单方离婚。 后期通过亲戚联系到我母亲,我母亲表示她不敢回来,如我母亲回家张治云威胁要对我们子女下毒手,就这样我母亲忍气吞声与张治云生活了十多年。 同居期间,两人的假户口本显示为夫妻,我们后来调查才发现并未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张志云与孙有兰未形成法定婚姻,张志云不是我母亲的合法配偶,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及理论界的通说,遗体处置权是基于与死者存在配偶、子女、近亲属等身份关系。 张志云作为我母亲生前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对象,与我母亲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身份关系,对我母亲孙有兰的尸体没有处置权。而且我母亲的身份证、死亡证明都是张志云通过关系,于9月5日(星期六)为我母亲办理了消除户口的手续。在整个治疗期间,张志云在医院没有花一分钱,均有我和周静承担。 根据我母亲去世引起的遗体的安葬和“安葬权”的权利主张的问题。我们咨询了榆林市纳智律师事务所的董律师,董老师就司法实践中的“安葬权”争议,围绕着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由谁行使以及行使的顺序给予了答复。 具体来说,遗体、遗骨和骨灰是自然人死亡后遗留下的物质形态,但由于民法中的物具有非人身性、支配性和价值性等法律特性,因遗体、遗骨和骨灰寄托了生者对死者的思念和情感,所以在人们朴素的生活观念中,无法将死者的遗体、遗骨、骨灰简单地视为日常生活中的有形物。而司法实践中则认为,骨灰或者遗体、遗骨作为失去生命的自然人人身的一种转化形式,与一般意义的物不同,其主要是以安葬、管理、祭奠、追思和供养为目的,而不得对其进行自由地使用、收益或者处分。 虽然自然人死亡后就不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不再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民事权利保护问题。但是死者的遗体、遗骨和骨灰等仍为其近亲属的权益客体,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死者的遗体、遗骨和骨灰视为一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殊的物,由其近亲属享有所有权,但是相关权利的行使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一是必须符合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民间风俗习惯,二是死者生前有相关遗愿的,要尽量尊重死者遗。 我母亲遗体在志丹县殡仪馆寄存期间被张智云“破窗”盗走,并以此要挟我们巨额赔偿款,其已涉嫌构成犯罪。但志丹县民政局和殡仪馆的推诿、扯皮对我们对母亲的安葬权利造成了侵害,甚至,志丹县民政局某领导对我母亲遗体被盗一事居然说“我也没有办法”子类的话。使得我们子女的情感受到了难以弥补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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