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以后还敢劝酒不
在饮酒意外死亡当中,这是有明确的责任规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共饮者需承担法律责任。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此时若恶意劝酒灌酒;2、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3、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阻止;4、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所以以后大家喝酒量力而行,图的就是个高兴,别再劝酒、灌酒了,这个恶习要改正,不然一旦出事都逃脱不了责任。
量刑过轻?
云南昆明李心草坠江死亡案今日一审宣判,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一年六个月,赔偿63257元。
有彬彬有法的用户问,这样的判刑是不是太轻了?甚至有用户气愤地说,为什么不是一命抵一命?
首先,我们和大家一样对这位年轻女子深感惋惜,也理解大家对现代社会女性安全的担忧,但是男子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毕竟和故意杀人不同,这个罪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判处死刑,本也不该“一命抵一命”的。
根据判决中法院最后认定的事实,罗秉乾在案发当晚提议饮酒,后来在李心草出现走路摇晃等一般醉酒状况后,罗秉乾对她进行了劝慰和安抚,后来,李心草醉酒的异常状况加剧,罗秉乾只是一般劝说和安抚,还打耳光想让女子醒酒,导致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
可以看到男子在这其中没有故意致死的行为,更多是在李心草辨别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时,例如出现乱砸乱打、以头撞桌、跨越江边护栏等举动,罗秉乾只是一般劝说和安抚,还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劝醒酒,因为疏忽和怕麻烦等心理,没有及时报警、送医,最终造成了女子溺亡的后果,所以是过失犯罪。
那么为什么在过失致人死亡罪里面,判了一年六个月呢?
我们知道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情况下判三年到七年,情节较轻的判三年以下。本案判一年六个月,这里主要有两点原因,第一点是男子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的确对李心草实施了一定的照顾和帮助行为, 因为方式欠妥、力度不足被认定为犯罪,但是总体评价行为认定情节较轻。一旦认定了情节较轻,就要判处三年以下的刑罚。第二点是男子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这个是可以从宽处理的。
至于赔偿金六万多元,这个不同于罚金,不是由法官单方面决定的,主要是根据原告提交的一些证据,例如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最终判定的。
法官判决的很公正,但是4%的责任赔偿看似不多,乘以82万也是一笔比较小的数目。一起喝酒的都是老乡,那也应是外来务工人员,大家都不容易,本来是和老乡一起喝喝酒,开心的事却变成了悲剧,让他们赔偿在外人看来多少有些强求了。
李心草案一审宣判结果出炉,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根据法院表示,被告人因对醉酒的被害人李心草有一定的照顾行为,犯罪情节较轻,且自首认罪,依法从轻处理。监控画面中被告人打被害人巴掌施暴为帮助“醒酒”,未及时报警或送医还称有“照顾行为”,的确尚存争议,大家觉得这样的宣判结果合理吗?
贵州一名医生遇车祸不幸离世 肇事者系醉酒驾驶已被刑拘
9月20日,贵州贵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英菲尼迪轿车撞上一辆宝马车。22日,贵阳公安交通管理局通报称,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死者李某某系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生。驾驶人何某某涉嫌醉酒驾驶肇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广东一务工人员醉酒后意外摔死,共饮者被判各承担4%责任
喝酒不劝酒,现在已经成为多数朋友间聚会的共识,但喝酒出事的还是时有发生。2019年7月29日,在广东省汕头市务工的蒋某和老乡们喝酒后,在独自回家的过程中摔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最终不幸离世。他的家人将同桌共饮者告上了法庭,近日,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019年7月30日早上,一市民拨打110报警电话,称在汕头市区浮东码头下往梅溪的石阶旁,发现一男子倒在地上,浑身酒气。
医院诊断,蒋某伤情为重型颅脑损伤,肺部损伤等。因伤势严重,在医院治疗了十天后,蒋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9日死亡。
随着调查深入,警方了解到,事发当天蒋某喝了两顿酒。第一次是在中午,饮酒中途,共饮者陆某、王某先行离开。晚上十点左右,喝了酒的蒋某摇摇晃晃地离开唐某军的出租屋。当晚十点三十分钟左右,先行离开的陆某在梅溪桥上还遇到自行回家处于醉酒状态的蒋某。
据蒋某的妻子廖某回忆,当晚蒋某还跟她打过电话。但令廖某想不到的是,在喝完酒回家途中,蒋某出事了。廖某认为,丈夫酒量很好,当晚肯定是和老乡喝过量了,才会导致摔倒受伤。
法官表示,同乡聚餐饮酒,其实是典型的情谊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具体到本案来讲,同乡聚餐,与人共饮时应注意遵循公众普通认同的一些行为规范,例如,同饮者不得有强迫性劝酒的行为;对醉酒者应适当履行照顾义务和救助义务等。请求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权利,如因出现强迫性饮酒行为、明知同饮人不能喝酒仍劝哄其喝酒、未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劝阻甚至同乘、或未对醉酒者尽到照顾救助义务致使损害后果发生,都会产生侵权责任。
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常有饮酒的习惯,其应清楚自己的酒量和身体状况,也应当预见到饮酒过量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却疏忽大意,且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共饮人存在强迫性劝酒等行为,故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蒋某应负主要责任,而当晚与蒋某共饮的其他六个人,除提前离席的王某外,剩余5人对蒋某的死亡同样负有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蒋某、被告翟某、陆某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80%、4%、4%。被告唐某喜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三原告的损失包括蒋某住院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82万元,被告翟某、陆某各应承担4%的赔偿责任,即32000元。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翟某、陆某各赔偿三原告的损失32000多元,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贵阳一司机醉驾致一名医生死亡 该医生疫情期间曾援鄂
据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9月22日通报,9月20日22时许,在该市南明区花果园松山南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1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死者李某某系贵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生,伤者张某已及时送医救治,生命体征平稳。驾驶人何某某涉嫌醉酒驾驶肇事,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张月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