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不要脸,必死无疑,人不要脸,天下无敌
沈阳这位女士把包落在共享单车上了,包里有各种证件和两千元钱,后被一男子捡到,双方联系上之后,丢包女士为表示感谢,承诺给予男子一千元酬劳,但该男子嫌少,还包时把包里的两千元钱都留下了。丢包女士想的是,我给你可以,你不能索要。捡包男子想的是,给你就不错了,我要是不给你也就这么着,知足吧你。按照我们小学的时候学的知识,捡到别人东西是要原物奉还的。但长大之后人心变了,相关的说法也变了,变成了捡到别人的东西,可以收取一定的酬劳。这位捡包男士更先进,捡到你的包,包归你,钱归我,见面分一半。大家遇到这位女士这种情况啊,别犹豫,直接报警说有人抢劫就好了,不就是比谁脸皮更厚么……
沈阳的男子刘某在共享单车上发现孙女士遗漏的财物,一个价值6000元的包包,里面有2000元现金和各种重要证件。孙女士的意思是拿出一千元酬谢刘某,但是刘某嫌少了,把里面的2000元现金拿走。双方僵持不下,一个觉得给得多,一个嫌不够。最后在律师调解下,刘某把一千元还给孙女士。捡到别人东西本来就该归还,给一千确实是表示感谢,但是捡到别人东西也别狮子大开口觉得亏。
沈阳男子捡包不满对方酬谢,拿走包内两千现金
近日,辽宁沈阳,孙女士将钱包遗落在共享单车里,被刘先生捡到,包里有2000元现金和各种证件。孙女士想用包内1000元作为感谢费,但对方不满意,结果拿到包时一点现金都留没下。最终,经律师调解,刘先生最终退还失主1000元。
本来一件挺好的事,这样一来性质就变了。法律是法律,人情是人情。
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树不要脸,必死无疑,人不要脸,天下无敌
沈阳这位女士把包落在共享单车上了,包里有各种证件和两千元钱,后被一男子捡到,双方联系上之后,丢包女士为表示感谢,承诺给予男子一千元酬劳,但该男子嫌少,还包时把包里的两千元钱都留下了。
丢包女士想的是,我给你可以,你不能索要。
捡包男子想的是,给你就不错了,我要是不给你也就这么着,知足吧你。
按照我们小学的时候学的知识,捡到别人东西是要原物奉还的。但长大之后人心变了,相关的说法也变了,变成了捡到别人的东西,可以收取一定的酬劳。这位捡包男士更先进,捡到你的包,包归你,钱归我,见面分一半。
大家遇到这位女士这种情况啊,别犹豫,直接报警说有人抢劫就好了,不就是比谁脸皮更厚么……
拾金不昧变成了敲诈勒索
对刘先生来说,失主的1000元现金的酬谢加上捡包这件事,本来是一件既得名又得利的事。只是因为运气好捡了一个包,失主就愿意给1000元,这已经是天上掉馅饼的事了。可是人心不足蛇吞象,最后强行拿走2000块,这和抢劫又有什么区别了?好事变成了坏事,钱没多拿,道德上又加上了污点,实在是脑子不清醒。
捡钱包拾金不昧那也是个人品质高,哪怕要求“好处费”也没什么不妥。但人家钱包里就2000元,给了1000按说不少了。男子嫌少,拿走人家2000现金,是不是有点过分了。但反过来,如果他不归还,女失主一分也没有还要补办所有证件,损失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