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湘潭市,70岁的王某安全驾驶二轮电动车乘坐自身的老婆申某(67岁)沿雨湖区基本建设北路由文星道路往北二环方位行车,至基本建设北路与纺织业路交叉口(二纺厂大门口)左转逆行且车辆超速时,与方某安全驾驶的一辆车辆相碰,导致两车损伤,王某、申某均倒下负伤的安全事故。
已经周边值勤的雨湖交警队二大队队长张志出警后,快速领着警务人员驾车赶赴当场。抵达施工现场后,只看见电瓶车被小轿车撞到,电瓶车驾驶员脚部疑是骨裂、搭乘工作人员意识不清且口鼻出血。
张志一边联络事故警察与救援工作人员,一边安排警务人员对当场纪律开展维护保养,防止围观者导致二次安全事故。
伤亡事故时,驾驶员王某因配戴了安全帽,没有生命威胁。但遗憾的是,其老婆申某并没有配戴安全帽,头顶部沒有获得有效的维护,后经医院门诊医治无效身亡。
·义务评定及相应政策法规
王某安全驾驶非机动车道上路面车辆超速,未依照交通指示灯行驶且违背非机动车道载客要求载客,是导致这次安全事故的首要缘故。方某驶车上路行车,对路面内车子动态性观查不够,未保证安全安全驾驶,是导致这次安全事故的主次缘故。
王某的个人行为各自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子、路人严格按照交通信号灯行驶。遇有交警当场指引时,应当交警的指引行驶。在沒有交通指示灯的城市道路上,理应在保证安全、通畅的标准下行驶。”、《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安全驾驶非机动车道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七)最大车速不能超过15千米;”及其《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安全驾驶非机动车道理应遵循下列要求:(八)单车、电动车可以乘坐一名十二岁下列未成年,乘坐六岁下列未成年理应应用安全座椅;”之要求。
方某的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驾驶人员理应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要求,依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文明驾驶。”之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要求,在本次安全生产事故中,王某担负首要义务,方某担负主要义务。
邵阳市交警队友情提示:乘骑车子时一定要配戴安全帽,行到街口时需注意观查
遵循交通指示灯、注意减速慢行。沒有交通指示灯的要留意交通标志和道路标线,防止相似的安全事故再次出现!
报道员向小渊 潇湘晨报新闻记者任弯湾 见习生张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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