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登州有位农家少女阿云,由于父亲早逝,母亲也于去年病逝,一下子便失去了生活来源。于是,在其母亲去世后不久,阿云便被许给了一户韦姓人家,双方已经完成了定亲程序,只等着迎娶过门了。
然而,阿云这位未婚夫长相却奇丑无比,阿云得知之后极为不满,但婚期已定,她也无可奈何。为了摆脱这桩婚姻,阿云便想将未婚夫杀死。一天,她趁未婚夫熟睡之际,用刀连砍十多刀,但不知是力气太小还是太过紧张,结果造成“十余创,不能杀”,只是“断其一指”。眼看未婚夫疼醒,阿云连忙逃走,而其未婚夫则报了官。
此案审理过程并不复杂,阿云很快便被作为怀疑对象被带上公堂,而阿云或许是做贼心虚,不等官府认真潘伟,便将事情的前因后果如实招供。于是,知县便按照宋律,以“谋杀亲夫”之罪判处死刑,并结案上报。
时任登州知州的许遵接到上报后,却认为阿云与韦氏订婚时,正在为其母服丧期间,因而这桩婚姻按律是违法的,因此不能按照谋杀亲夫的重罪论处,而应该以普通谋杀罪定罪,因杀人未死,故而可以免去一死。
许遵改判
案件呈送大理寺后,大理寺却推翻了许遵的判决,而是以“违律为婚,谋杀亲夫”为名,判处其绞刑,而审刑院也同意大理寺的判决。许遵对此不服,再次上奏认为:阿云在被官府传唤时,刚开始接受询问,便将案件经过全部交代,因此应该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按照‘按问欲举’条例,应该对其减二等论罪。
宋神宗见双方意见不统一,于是将该案移交刑部审理,刑部官员认为许遵为阿云开脱的理由十分荒唐,大理寺的审判是符合律法规定的,因而再度拟定死刑,并回奏神宗。而宋神宗却觉得阿云怪可怜的,法理不外乎人情,因而特意下诏,允许其纳财赎罪。
宋神宗
此案过后不久,许遵升任大理寺卿,然而御史台的官员却上书弹劾许遵,认为许遵在阿云案中“议法不当”,根本不应该担任大理寺卿。许遵则反驳道,“刑部和大理寺对阿云案的判决本就不对,阿云之罪完全符合宽免罪行的条件,如果按照大理寺的判决,就会彻底杜绝犯人自首的渠道,也违反了‘罪疑惟轻’的古训。”
御史台官员得知许遵的言论后,再度指责许遵“妄法”,并请朝廷将案件发给翰林学士们讨论。宋神宗于是便将此案移交给翰林学士司马光和王安石共同讨论。
王安石影视形象
然而,王安石和司马光在了解了案件经过之后,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司马光依据《宋刑统》“(杀人时)於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之条例,认为阿云不能算作自首,因而支持刑部的死罪判罚;王安石则依据当年七月宋神宗的诏令“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认为阿云完全符合自首情节,因而支持许遵的减罪判罚。
王安石和司马光相持不下,只得各自上奏。宋神宗见双方始终无法达成统一,于是下令朝臣公议,结果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等人皆支持王安石的意见,而御史台、刑部官员则支持司马光的意见。一时间“廷论纷然”,“反覆论难,久之不决”。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其实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的讨论范围,变成了慎刑派和重刑派之争。北宋初年,宋太祖赵匡胤、宋太宗赵光义均认为应该“用重典以救时弊”,因而推崇重刑治国,各级官员在执行法律时,多以从严、从重、从快为标准。因此,《宋刑统》虽基本沿用《唐律》,但在执行力度上,却要严厉的多,这是符合北宋初年天下大势的。而随着政治社会的逐步稳定,重刑治国思想显然不再符合社会发展,因而很多大臣便希望将“罪疑惟轻”当成断狱和立法的普遍准则,而不再是法外施恩的临时举措,因而形成了慎刑派。而重刑派则认为应该遵从祖训和旧例,对犯罪行为保持严惩态势,从而保证威慑效果。
而“登州阿云案”恰好发生在律法从严到宽的关键转折阶段,双方自然据理力争。然而,朝臣虽然争执不下,但宋神宗却是支持慎刑派的,毕竟“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的诏书就是他自己下的,因而王安石的意见最终被采纳,皇帝下敕令“以王安石意见为准”。同时,大理寺、审刑院和刑部审理阿云案的官员则全部因为“检法失当”而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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