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装剧相信大家都看过不少了,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个场景就是,知县判处了死刑,然后衙门就立即去执行。然而事实上知县这种官职是没有判处死刑的权利的,别说是知府,就连巡抚都没这个权利。因为当年执行死刑的话是必须要经过刑部批准,还要经过大理寺复核、都察院监察之后才可以由各个地区的官员执行死刑。除此之外,地方官是没有权利判处谁谁谁死刑的。那么今天咱们就一起来聊聊这个话题。
首先,我们聊聊各级官员的结构。从明朝开始,形成了省、州府和县三级模式。每个省有巡抚、布政使、按察使、提督、学政等几个高级官员组成。其中,巡抚大人的地位最高,因为巡抚负责一个省的全面工作,被称为“中丞大人。”布政使则是常务副省级干部,负责全省的经济建设、赋税征收、人事任免等方面的工作。
按察使也属于副省级,负责全省的治安和司法工作。至于提督,则是一省军队的最高长官,负责管理全省的驻军。学政大人负责各种科举考试和管理全省的读书人,这是一个地位非常高的官职。上述官职相互制约,或者各管一面。我再看一下一个府的情况,与省里相比,府里的情况非常简单,知府大人拥有绝对的权威,而且没有人制约。其次,还有同知、通判和推官,但这些官员都是知府大人的助手。
到了县里,情况和府里差不多。一个县拥有七品知县、八品县丞和九品主簿,知县掌握了全县各方面的权力。至于县丞和主簿,则被称为摇头老爷,根本没有什么权力。由于知府和知县的权力几乎不受制约,出现了“破家知县,灭门府尹”的说法。即使是地方豪强,对知县、知府也是毕恭毕敬。除非自己家里的关系通天,能够直接认识内阁的阁老或者六部九卿的老大人们。
在江南地区,确实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因此,在江南地区担任地方官必须慎重小心,万一得罪了某位部堂老大人,自己的仕途就基本上完了。我们聊聊一个知县的权力,全县的财政、人事、经济、治安、赋税、建筑、农业等各方面的工作,知县都必须负责。知县不能调动当地驻军,各地驻军直接隶属于省里的提督和按察使,连知府都无权调动。
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如果触犯了杀人、造反、侮辱妇女等重大罪行,可以被判处死刑。但是,即使知县判处了死刑,也不会立即执行。因为,地方行政官员没有立刻执行死刑的权力。不要说知县,即使是知府,甚至巡抚大人,都没有这个权力直接杀人。按照朝廷的规定,如果出现了判处死刑的罪犯,各级需要把公文呈报给刑部。在都察院的监察之下,刑部进行审核和批准。
请注意,事情还没有结束。刑部批准以后,大理寺还需要复审,并且拥有驳回的权力。这被称为“三司会审,”大理寺通过复核以后,地方官可以执行死刑。但需要等到秋后问斩,如果时间已经过去,那就只能等第二年再处决。如果犯人对知县大人的判处不满,可以向知府大人、按察使大人上告。不过,如果几轮复审以后,都没有任何问题,犯人免不了皮肉之苦。
当天,也有例外情况。例如一个罪犯,犯下了罪大恶极的罪行。但就是不认罪,只要人证、物证俱全,知县可以命令大刑伺候。如果杖击、夹棍等等,由于刑具具有不可控制性,如果在大刑伺候的过程中,罪犯意外死亡。知县顶多被上级申斥几句,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前提是人证物证俱全,而且意外死亡。由此可见,在古代社会,从判处死刑到斩首需要很长的时间。
在影视剧中,知县就敢直接执行死刑,这样的情况根本不会发生。如果说,能够直接处决人犯的官员,最低也是总督和巡抚。巡抚和总督都拥有王命旗牌,如果必须杀人,可以请出王命旗牌。但王命旗牌不能经常使用,不到迫不得已,巡抚大人和总督大人不会请出王命旗牌。王命旗牌主要用来震慑那些桀骜不驯的总兵、参将们,对付普通罪犯太大材小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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