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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真相太惊人 病患老人监护权应属谁?

时间:2022-01-07 03:23:54 作者:奇闻818 来源:奇闻吧 手机阅读

看到这样的新闻,总是让人心酸的!老人已经88岁了,没有亲属照顾,即便是有非亲属照顾,似乎,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盘算,每个人都盘算老人身后的那些财产,如果没有这些,亲属还是亲属吗?其实,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老的那一天,是不是等我们老的时候,如果没有没有财产,没有房子,没有子女的话,连亲属也都不管不问了呢?或许是,或许不是,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凄凉,只有老人一个人在承受,其他人都无法感同身受!对于老人来说,不管是用自己的财产换一个衣食无忧的晚年生活,有人照顾,有人给养老送终,抑或,亲属念及亲情,能切实保障老人的生活,都是一个好的归宿。而不是虚化了老人的生活,几方的眼睛都盯着老人的房产。情何以堪!

背后真相太惊人 病患老人监护权应属谁?

背后真相太惊人 病患老人监护权应属谁?

老人宁愿去世后把房产留给不想干的热心人也不留给自己的亲属,可见对亲属是多么的失望,在老人患病时所谓的妹妹又在哪里,对老人付出过多少真心,又是怎么照料老人的,肯定是水果摊主让老人体验到了亲人般的温暖才会把房子留给水果摊主的,老人的亲人这吃相相当难看啊,他们不尴尬啊,应该从自身找理由,现在知道有房子要继承了,呼的一下冒出来了,真是无耻,良心不会痛吗?

当然归水果摊主一家。 公证后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高于普通的法定继承。除非证明水果摊主有诈骗等犯罪行为,否则不可以擅自撤销。 老人姐妹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老人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撤销以前的认定,他们取得监护权更难了。

老人的妹妹,想通过一纸鉴定书,来争夺老人的监护权。虽然鉴定书的结果是,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是这监护权,依然是存在争议的。首先水果摊主多年来照顾老人,已经尽到了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那这么多年,老人的妹妹又做了什么?所以我个人觉得这个水果摊主是具有监护权的,而老人的妹妹,只是一个亲属关系,并未构成监护之实。当老人300万的房产将要赠予水果摊主的时候,来鉴定老人的行为能力,又来争夺监护权,这目的不言而喻了。

“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摊主”现争议,病患老人监护权应属谁?

“上海一老人将300万元房产送给水果摊摊主事件”近日再次登上热搜。近期,老人的妹妹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并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据此前报道,上海宝山区一名高龄老人,在其妻儿去世后一人独居,近年来在生活上受到小区一水果摊摊主的照料。2019年,该老人和水果摊摊主通过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约定在老人去世后将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赠予该水果摊摊主。但老人家属对此持有异议。   老的人妹妹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今年2月,法院予以立案。老人的妹妹表示,老人于2017年7月因病住院,经诊断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目前已无法判断自己的意识和行为。   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接受法院委托,于2021年4月14日对此出具了鉴定意见书。   判决书显示,申请人的代理人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均认可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意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近日,宝山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表示,老人被鉴定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早在2020年11月,普陀公证处相关负责人就曾表示,在该事件中,公证员与当事人多次进行了交谈,反复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后,才出具了公证书。   “从当时情况看,老人能准确表达意思和想法,符合办理公证的基本要求。从程序上来说,公证处和居委会、亲属的交流并非公证的必须程序。当时,公证处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和居委会工作人员有过联系和沟通。”   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裕斌律师表示,相关司法鉴定的效力一般不能追溯过往,仅仅是对申请司法鉴定时状态的一种客观评判。   “在民法典生效后,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已经与他人达成意定监护,除非监护人出现‘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情况,否则意定监护行为难以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他说。   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家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叶名怡看来,在该事件中,即使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若亲属因意定监护问题提起诉讼,也需证明意定监护协议签订时,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才有可能获得监护权。   “根据相关规定,公证如果出现偏差,可以由公证机关予以撤销。法院也可以在公证机关不撤销公证的情况下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可。公证机关如果确因工作失误导致公证书被撤销或者未被法院认可,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叶名怡说。(记者兰天鸣)

高龄老人生前无人照顾,死后因为把房子剩余水果摊主,其老人妹妹连忙冒出来要回房子

近期在上海宝安区,一位高龄老人在妻儿去世后一个人独居,因为近年来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同小区水果摊摊主的照顾,老人便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予水果摊摊。在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妹妹便冒出来说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赠与的房产无效,“在老人生前却没有照顾老人,等老人去世以后分财产确是很快”。

赠三百万房产给水果摊主的老人监护权,到底该属于谁?

上海宝山区这名年近九十的老人,在妻儿去世后一人独居,近年来在生活上受到小区一水果摊摊主的照料。2019年,该老人和水果摊摊主通过普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公证,约定在老人去世后将价值约300万元的房产赠予该水果摊摊主。但老人家属对此持有异议。 老人的妹妹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近日,宝山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定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在去年年底,普陀公证处相关负责人就曾表示,在该事件中,公证员与当事人多次进行了交谈,反复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后,才出具了公证书。 也就是说,老人亲属认为,老人2017年就患病了(有病历);公证处认为,老人2019年的时候意识清醒。 假如按照老人亲属的说法,当初的公证无效,监护权和继承权都该归老人亲属,公证处会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公证处的说法,当初的公证合法有效,水果摊主继续享有监护权和继承权。 大家认为,2019年的这个公证有效吗?老人的监护权,到底该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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