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属多此一举
现在都全面放开二胎了,还来追溯9年前的,不觉得太迟了吗?一边鼓励人家生二胎,一边又来追究以前生的二胎了,不矛盾吗?这种通知和处罚决定来出来要严谨,符不符合当下的政策,不然让人贻笑大方。
早死早超生
超生游击队,现代版
早死早超生
追罚9年前的“超生”,程序和法律都需要特别过硬
4月17日,湖南省益阳市通报“男子前妻生二孩9年后被通知超生”一事。通报称,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行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将举一反三,认真整改,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事件源于4月9日,益阳市赫山区卫健局接到群众关于“何某某于2012年7月违法生育没有受到任何处罚”的实名举报后,认定其为政策外生育,当地卫健局要求提供前妻政策外二孩与自己为非亲生子女的确凿证据,若不提交,将对其按违法生育处理。
该处罚引发争议,争议分为两个关键部分,即9年后追罚是否过了追罚时效;在生育政策转向的背景下,超生处罚是否显得不合时宜。
在第一个关键问题上,赫山区卫健局的处理显然存在很大漏洞。首先是引用规定有误,根据最初的通知,卫健局引用的是《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违法生育”的解释,但是,该应用解释针对的是2016年版。也就是说,何某某前妻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适用了2016年的地方性法规,存在《立法法》明确禁止的溯及既往问题。并且,在这份应用解释中,第一条就回应了条例2016年版的溯及力问题,明确提出:《修改决定》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依照行为发生当时的原《条例》或者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这也就是说,即便何某某前妻存在违法生育,也不能适用2016年计生条例,更何况适用对该条例的应用解释。
实际上,司法解释的适用原理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若行为发生时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处理,应用解释虽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恐怕也有必要遵循这一原则。通过检索可以发现,《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应用解释一共有两版,第一版为2008年12月发布,第二版为2016年5月发布。因此,对于2012年的生育行为,不管其性质如何,都应适用2008年的应用解释。
不过,根据2008年的应用解释,何某某前妻的确不符合法定的生育条件。可即便如此,这其中还是有财产追罚时效的问题。通知显示,何某某前妻政策外生育的孩子出生于2012年7月1日,而通知落款为2021年4月13日,中间相隔近9年。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有必要讨论的是,抚养费在实质意义上是否可以视为罚款,在相关规定没有时效限制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接受行政处罚法规制;同时,又因为该计生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因此,时隔9年的财产追罚或许早已过了处罚时效,无法可依。
根据上述分析,便会产生两个疑问,第一,应用解释第一条就明确回应了溯及力问题,而违法生育的相关解释在第29条,赫山区卫健局在做出处罚之前,是如何直接跳过了第一条原则性规定,直接奔向了第29条?第二,事件暴露出的显然不只是“行文不严谨、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而是法律意识存在严重欠缺,只想着处罚,没想过依法。
第二个关键问题也是舆论讨论的重点。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今年1月,全国人大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过于严厉的处罚处分处理规定,先停止执行,再适时作出修改。同时,建议有关方面尽快研究调整与此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在这个背景下,对9年前的生育二孩行为进行处罚是否合适,确实需要慎重考虑,在执行程序和法律依据方面要特别过硬。
这个算超生吗
过了两年的处罚时效,而且现在全面开放二胎,增强生育包容性,明确说先停止过于严厉的处罚,所以这超生罚款无法可依。不过为什么过了九年都被人举报了?还有为啥离婚四个月后生下孩子?这些都应该查清楚,可能背后有猫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