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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不是真的? 酒后救同伴身亡未被认定见义勇为

时间:2022-01-07 09:40:35 作者:奇闻818 来源:奇闻吧 手机阅读

这确实不算建议勇为

见义勇为的解释为: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而几人同伴共同饮酒,在法律上规定是有酒后照顾同饮者的义务的,其他同行人对于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有提醒、劝阻、通知、辅助、照顾、护送等义务,所以不认为见义勇为这一观点并没有错误。

究竟是不是真的? 酒后救同伴身亡未被认定见义勇为

男生聚会饮酒后救溺水同伴死亡,是法定义务还是见义勇为?

一年前,年仅18岁的王某威与同伴一起饮酒,此后王某威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家人认为王某威的救人行为是见义勇为,向当地提出了申请。12月14日,王某威的哥哥王某超收到河南省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的书面回复,称其弟弟的行为是履行了法定义务,不构成见义勇为。“我不能接受这个认定。”王某超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准备向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复核。 清丰县公安局政治处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关于王某威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的决定是委员会成员一致通过的,虽然无法认定其见义勇为,但对其行为表示肯定和同情,已与乡政府和县民政部门沟通,后期将对王某威家庭进行慰问。聚会饮酒后救助溺水同伴到底是法定义务,还是见义勇为?关于这一认定引起了热议,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律师进行解读。

陕西13岁少年被6人酒后围殴致死:殴打持续两小时,少年鼻梁被打平

8月底的一天,吴改霞的独子小浩和同学出游后未归。5天后,小浩的遗体在山坡上被发现。后经警方调查,事发当天有6名未成年人对小浩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殴打。 今年8月26日,正值暑假,离开学还有4天。 吴改霞上班前,小浩仍在家中睡觉。下午,小浩通过微信告知她要与同学出去玩。 晚上9时许,吴改霞下班回来,没有看到小浩。在电话中,小浩告诉母亲,同学过生日,电话的最后,还向她要了20元饭钱。 此后,小浩的电话多次无法接通。凌晨2时许,吴改霞再次接到儿子电话,在电话里中小浩表示,因为同学要借钱,让她打100元过去。吴改霞表示手机里没有钱,让小浩回家取现金。 她没想到的是,这是最后一次听到儿子的声音。 清晨,小浩依然没有回家,吴改霞从其他家人处获知,凌晨,小浩也向他们借了钱。 次日,吴改霞得知小浩是与同学小赵(化名)相约外出。随后,小赵回电表示自己后来没有见过小浩。再之后,小赵的电话也无法接通。吴改霞遂报警,此时她才得知小赵也“失踪了”。 9月1日,警方在距离延安市区八十多公里外的志丹县找到了小赵。在刑警队,小赵讲述了当晚的经过,并吐露小浩可能还在距离吴家不远的凤凰山上。 得知消息后,吴改霞及其家人共二十余人连夜前往凤凰山搜索。 9月2日清晨7时许,在山坡上的一处土坑,他们发现了小浩的遗体,“他的鼻梁被打平了,鼻孔上没有血迹像被人擦过一样,耳朵边上很多血渍,耳朵、鼻腔、眼睛里还有蛆爬出……”吴改霞说。 法医鉴定报告显示,小浩的尸表以头面部损伤为主,系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脑疝形成死亡。 随后,包括小赵在内的六名嫌疑人均被警方带走。吴改霞介绍,事发后小浩的手机被卖,数据也被清除。 中国新闻周刊从可靠信源处获悉,据嫌疑人供述,当晚一行七人在KTV饮酒后,嫌疑人中有人突然起了打人的念头。除小赵外,其余五人都是第一次见小浩,于是小浩成了目标。嫌疑人将小浩哄骗上山后,对其殴打了近两个小时。在此过程中,小赵亦遭胁迫逼其对小浩进行殴打。随后小浩逃离现场,六人在搜寻不到小浩的情况下先行下山。该知情人还表示,法医无法确定小浩死亡的具体时间。 据悉,六名嫌疑人均为未成年学生,其中五名嫌疑人均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另一名嫌疑人因年龄未满14周岁被交由家长监管。预计检方将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起诉上述五名嫌疑人。(中国新闻周刊)

濮阳一大学生酒后救溺水同伴身亡,被认定为履行法定义务。不是见义勇为。家属和律师却不认同。

男子酒后与女友回小区,疑从20楼坠下当场死亡,现场画面触目惊心

12月12日,在广西河池南丹一小区,一名男子酒后疑从20楼坠下死亡。据多段视频显示,事发小区一楼露天花圃的草坪上躺着一名男子,几名医护人员正检测男子的体征,一旁有一名女子在哭诉,称男子喝了酒。据了解,该起事件发生于南丹吉朗五期幸福城小区,男子今年20多岁,姓陆,平日住在8栋一套房屋内,该房屋系男子的朋友租下的。当日凌晨3时许,男子酒后在女友的陪同下回到小区,不久,男子疑从20楼坠下,并当场死亡。目前,事发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了解中。

女子遭强奸后勒死对方,检察院判正当防卫,你怎么看?

2018年9月23日晚19时许,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许祠组农田时,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妇女周某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将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用手乱抓、奋力反抗,将许某某头面部抓伤,并在纠缠、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许某某被勒住脖子后暂停侵害并站立起来,周某某为了防止其继续对自己实施强奸行为,一直站在许某某身后拽着软管控制其行动。 二人先后在稻田里、田埂上、许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上对峙。期间,许某某声称愿意停止侵害并送周某某回家,但未有进一步实际行动;周某某大声呼喊求救时,远处某养鸡场经营户邹某某听到声音,走出宿舍,使用头灯朝案发地方向照射,但未靠近查看,此外再无其他人员留意或靠近案发现场。 二人对峙将近两小时后,许某某下车,上身斜靠着车厢坐在田埂上,周某某也拽住软管下车继续控制许某某的行动,许某某提出软管勒得太紧、要求周某某将软管放松一些,周某某便将软管放松,许某某趁机采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挣脱软管。周某某担心许某某挣脱软管后会继续侵害自己,于是用嘴猛咬许某某手指、手背,同时用力向后拽拉软管及许某某后衣领。持续片刻后许某某身体突然前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某认为其可能是装死,仍用力拽拉软管数分钟,后见许某某身体不动、也不说话,遂拎着塑料桶离开现场。次日清晨,周某某在村干王某某的陪同下到现场查看,发现许某某已死亡,遂电话报警、自动投案。经鉴定,许某某符合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9月24日,周某某“投案自首”,9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枞阳县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准逮捕,9月30日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枞阳县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遂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重点围绕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退回补充侦查、补强证据。经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周某某对正在实施强奸的许某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许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饮酒同伴对溺水者有救助的法定义务,那不是变相强制要求饮酒同伴下去救人吗?如果是不会水的同伴,那不是让别人去送死吗?这种法定义务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简直是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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