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精神病患者,其家属更应该认真看护,如果做不到就应该送往专门的机构进行治疗,不然放任其自由行动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虽然王某是因病伤人,但是其行为毕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希望施害人的家属能够主动补偿小姑娘,人家才4岁,受到这样的伤害何其无辜!不仅是施害人,施害人的家属也同样需要被追责!
女童小雨被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的邻居砍成了重伤,当时就有爱心人士捐款16余万元用于小雨的医疗救治,小雨出院后其家属又向伤人者家属索赔医药费等费用共计18万余元,但法院认为爱心捐款已足够弥补小雨家属主张的医药费部分,所以只判邻居家属赔偿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等共计72480元,不支持10万余元的医疗费。确实也是,小雨的医疗费已经有捐款付过了,如果再向伤人者家属索赔医药费,还相当于赚了。你觉得这笔钱应该赔偿吗?
这个我觉得不对。不晓得法院基于什么理由。什么叫社会捐助有了就不用再赔了?社会捐助是好心人捐给孩子的钱,是可怜孩子,不是为了帮凶手赔钱的!啥意思呀,这和凶手有什么关系?这意思是要是没有社会捐助就会让凶手赔了?那大家是帮了受害者还是帮了凶手?合着捐助半天不是大家的善心给了小孩,而是帮了凶手赔钱呀!凭什么他?哪有这个道理?!这以后谁还敢捐款?感情以后要是再有这种事,捐款反而是帮凶手减轻赔偿负担了?!
社会捐助能代替赔偿,那犯罪成本岂不是太低了?这如果捐助到达几十万,那是不营养费和护理费啥的都不用出了。社会捐助本是各界人士的爱心,没想到爱心却成为惩罚的保护伞,试问以后谁会去献爱心?这不是寒了那些善良人的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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