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9日11时15分左右,一名员工被发现在天津港第一港埠有限公司散粮部二号筒仓内死亡,经查,该员工是被粮站机器缠绞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但是,该员工当晚并不负责那片区域的工作,为什么会出现在散粮部呢?经过警方调查取证,该员工当晚是酒后上班,去散粮部很有可能是打算偷黄豆,结果不幸被机器绞死。因此该员工的死亡事件并非生产安全事故。最后,该公司赔偿了死者家属130万元。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并非生产安全事故,为什么公司还要赔家属这些钱呢?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怕事情闹大了不好收场?毕竟盗窃这种说法人死不能定论。和现在国家比较重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有没有关系呢?
一、想认定为盗窃罪很难。要充分的条件,需要有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具备才可以。比如想认定盗窃,那么就要有作案动机、作案工具、证人、证言、赃款赃物等多种证据,这并不容易。 二、认定为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会赔偿,皆大欢喜。 三、生命无价,保重身体。大型粮食筒仓一般人真进不去,但也不得排除意外。
冯某在值夜班期间死于2号筒仓,但是该筒仓并不是冯某的工作区域,也就是说死亡地点并不是其工作地点;并且,当日冯某上岗前有过饮酒行为,甚至根据公安部门从现场提取的黑色垃圾袋和对相关人员的查访印证,冯某有进仓盗窃黄豆的嫌疑。他进2号筒仓一不是他的工作地点,二不是为了工作进去的,这次事故除了事发地点在工作单位,不知道还有什么是跟他的工作是有关联的,就这种情况下家属还获赔130万元,不得不说公司蛮冤枉的,按理说只要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就可以了,对此,你怎么看呢?
冯怡上岗前喝了酒然后违规进的粮仓,结果不小心被机器铰死。监控视频能证明冯某进仓是为了偷黄豆而不是为了工作。最后家属获赔130万。说真的,偷豆子不一定是初犯,只是这次喝多混了头,所以才会出意外。但是公司真的冤啊!
2020年7月19日11时15分左右,一名员工被发现在天津港第一港埠有限公司散粮部二号筒仓内死亡,经查,该员工是被粮站机器缠绞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但是,该员工当晚并不负责那片区域的工作,为什么会出现在散粮部呢?经过警方调查取证,该员工当晚是酒后上班,去散粮部很有可能是打算偷黄豆,结果不幸被机器绞死。因此该员工的死亡事件并非生产安全事故。 最后,该公司赔偿了死者家属130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并非生产安全事故,为什么公司还要赔家属这些钱呢? 是出于人道主义?还是怕事情闹大了不好收场?毕竟盗窃这种说法人死不能定论。和现在国家比较重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有没有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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