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一月3000不够开销,每月还要靠父母接济2000月,都这样了,有手有脚没有身患残疾的她,竟然不去找个工作,可见其懒惰至极。显然经济压力不能成为她杀子而减轻法律惩罚的理由和借口,这完全就是这个女人自私、懒惰、放纵、冷血,跟什么经济压力没有一点关系。一个连自己都能杀害,而且还不知道孩子父亲是谁的一个烂交乱性的人,应该严惩严判,不说死刑,至少也该三十年有期徒刑!
为人父母 不需要经过考试
很奇怪对不对?世界上那么多事情都要考试,升学、考研、考公、考事业编,只有为人父母不用考试。
为人父母是简单甚至是愉悦的。
这个女子,婚外情+没钱,就可以随随便便地生个小孩,随随便便地扔掉。世界上又有多少这样,没有得到爱与尊重,得到的是满身嫌弃的小孩,出世,然后悄无声息地,死掉了呢?
说到底是极度自私、胆小懦弱的表现!
婚内多次出轨,满口谎言,杀子弃尸。婚内多次出轨是满足自己的欲望,满口谎言为的是保全自己的颜面,杀子弃尸也是为了不给自己增加负担将风险降到最低。这是一个极度自私的女人,没有一点点母性的仁慈与善良。
经济压力是假,不负责任是真
一个真正有经济压力的家庭,压根不敢要二胎。她明明有很多的机会可以选择,比如戴套,比如孕期漫长的9个月也可以选择流产,而不是生下来之后再把他杀死。
36岁的王兰没有工作,全靠丈夫3000元的工资养活一家。她在婚内与别的男人发生了两次性关系,所以怀孕不能确定是谁的孩子。将怀孕之事告诉丈夫后,丈夫要求流产,但她并没那么做。而是自行上网查怎么催产这类的内容。是怕流产伤身体,还是没有钱去做流产?孩子生下后把孩子绑塑料袋从窗外扔下绿化带,却谎称孩子出生没有哭以为是死婴。可是儿子却证明了她在撒谎,因为正在玩手机的儿子听到了孩子啼哭。既然怀孕了,不是婚外情这个男人就是丈夫的,大不了做鉴定,反正丈夫都知道了出轨的事情,也不怎么介意。
想不通丈夫叫其流产,为啥不去流产,而非要等到生产后才做出闷死亲生儿子的禽兽行为。如果觉得流产伤身体,那生产后不坐月子就不伤身体吗?法庭上还撒谎称以为儿子是先天死亡,没有自主呼吸。如此作为,哪是什么悔罪?用垃圾袋装入婴儿,打结,跟扔垃圾一样扔掉,跟禽兽有什么分别,甚至连禽兽都不如。这样的人就应该拉去绝育,剥夺她做母亲的权利。不但没有母性,而且对家庭不忠,对孩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一把年纪还啃老,这样的人也不配做女儿和妻子。其父母,丈夫和孩子都被她丢光了脸。
女子因无法确定生父将新生儿杀死被判刑
去年10月,南京一家快捷酒店楼下院内发现一具刚出生男婴的尸体。该男婴的亲生母亲因认为无力抚养,且无法确定孩子的生父,竟残忍地将刚在酒店房间内生下的孩子装入塑料袋内致其窒息死亡,并于当夜从12楼扔出窗外。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女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9年年初,36岁的王兰与朱小斌发生了几次婚外两性关系。发现自己怀孕后,王兰不确定孩子到底是谁的,只把自己怀孕的事告诉了丈夫吴林。
王兰没有工作,吴林每个月的工资只有3000元左右,王兰的父母每月拿出2000元补贴他们的生活。因觉得经济压力较大,吴林要求王兰流产该胎儿,王兰嘴上说同意,但一直拖着没有去做。2019年5月,为解决儿子吴轩与自己不在同一户籍无法就地入学问题,吴林与王兰协议离婚,但离婚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
2019年10月,王兰与吴林、儿子吴轩住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的一家快捷酒店,王兰谎称要到医院去做流产手术,吴林就另外找了一个住处。
感觉自己快要生了,王兰为自行生产,在生产前的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内,通过手机搜索了“催产素”、“打胎药”、“怀孕9个多月吃什么药可以催生”、“缓解宫缩阵痛方法”等内容,但她没有准备生产及新生儿的相关用品。
10月17日下午,王兰在这家快捷酒店的卫生间内产下一个男婴,因产后疼痛、出血,未仔细查看男婴状况。因无法确定男婴的生父,且由于经济原因无力抚养,王兰用淋浴房内的浴巾包裹该男婴,放置于两层塑料袋内并将袋口打结,弃置于卫生间。
当晚12点左右,王兰拎着装有男婴尸体的塑料袋悄悄走出酒店客房,将塑料袋从12楼过道的窗户抛向楼下的绿化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兰称自己生下孩子后眼前发黑站不起来,过了大概20分钟稍缓过来一点,“用手拍了一下孩子屁股,没听到哭声,又用手指在孩子鼻孔处试探了一下,感觉到孩子没有呼吸,当时误认为孩子已经死了。”
但王兰儿子的证言称,当天下午他在快捷酒店房间内一边充电一边玩手机,听到了一声小婴儿的哭声,听到时已经天黑,以为是隔壁有人生小孩。
此外,公诉人提交了医学专家论证意见,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及妇产科主任结合尸检报告、刑事摄影照片、现场勘验情况,提出会诊意见:该新生儿有自主呼吸,从而推断,该新生儿有哭声;该新生儿为活产新生儿,拍打臀部的刺激会出现哭或动的情况;有自主呼吸的新生儿不会出现长达十几分钟甚至二十分钟不哭不动的现象……
经法医鉴定,排除了机械性损伤及自身疾病致男婴死亡,该男婴符合被装在塑料袋内因体位限制引起的机械性窒息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公诉人在庭审中给出了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的量刑建议。
在法庭上,王某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称自己因无法确定孩子的生父,也无力抚养出生的孩子,才做出错事。辩护人对公诉意见予以认可,同时提出,王兰因生活所迫、不堪经济压力而犯罪,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南京中院对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情形的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记者注意到,南京中院同时在该案的判决书中写道,“王兰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理应知悉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王兰没有采取避孕措施,怀孕后没有及时流产,生产后罔顾法律,导致本次悲剧发生,充分体现出其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生命的漠视……”
综合考量犯罪动机、情节和危害后果,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