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这位李女士,原本自己贷款购买了一套学区房,结婚以后,为了帮小叔子的孩子上学,暂时把房屋所有权转到了小叔子夫妇名下。后来李女士的丈夫不幸逝世,银行起诉李女士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李女士打算用这个房子贷款或者直接将房子卖掉,结果小叔子夫妇拒绝偿还房屋,并称这房子是自己买的,上演了一出鸠占鹊巢。虽然在各种强有力的证据下,李女士最终重新获得了房产,但经过此事之后,估计以后她再也不会信任任何人了……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人性真的是禁不起金钱的考验,十有九输。明明好心好意的帮忙自家人,没想到有一天坑自己的正是自家人。但凡要点脸的人都干不出这事,还说是亲戚,这真是帮了还结仇的亲,这种亲戚不要也罢!
做人有点原则
小孩要读书,跟嫂子借房产落户口读书,结果最终不还了。你做人的良心被狗吃了吗?在利益面前,道德也没有了吗?这位女子以后记住了,好人不能随便做,关系到房产的,底线要拔高一点。
做人要有原则性,人家好心把房子转借到你的名下让你女儿读书,没想到不感激也就算了,竟然还想私吞该房产,真的是让人无语,碰到这样的人也算是倒霉,最终在多条证据下,法院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返还了该房屋给原主人,现在亲戚也没得做,做人要讲选择。
浙江女子崩溃!好心借婚前学区房给小叔子女儿入学,对方居然不还了!
2004年,李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购房首付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该房产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几年后,李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后因陈先生弟弟——陈某的女儿小升初想要就读某中学,而李女士的房屋恰属于该中学学区房,于是李女士慷慨帮助,同意暂时将房子转到陈某夫妇名下,由他们代持。
此后李女士仍居住在这套房子里,房屋按揭贷款亦是由她继续向银行支付。
几个月后,陈先生不幸意外离世,银行起诉要求李女士偿还贷款本息。李女士无奈欲用房屋办理抵押贷款或将房屋出卖,请求陈某夫妇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竟遭到了他们的拒绝!此后李女士多次请求,均无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迫于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陈某夫妇持有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辩称该房屋系其购买所得,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46万元购房款如何交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为,被告称其中16万元曾于2011年某晚以现金交付,但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单显示无大额取款记录。
被告还称自己向原告的银行账户支付的30万元系房屋转让款,但该银行回单显示款项性质系往来款,该笔款项陈先生已于隔月汇给陈某银行账户。
从房屋价格来看,2004年原告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的价格为44万元,另有附属储藏室一间7790元,算上后续贷款利息等,原告共花费近55万元。即使不考虑购房后近7年时间的房价上涨因素,涉案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也与常理不符。
虽然房屋登记在俩被告名下,但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且水电费、物业费均由原告支付。
原告提供的协议书虽然为复印件,但有被告陈某及原告等签名确认协议内容,结合中间人证人证言,能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
综上,涉案房屋应系原告所有。(扬子晚报)
这是现实版的农夫和蛇?房子怎么也算是贵重物品吧?而且这是李女士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当初李女士大方地借出去,就是秉着信任的心情,想着都是一家人,能帮就帮了。万万没想到对方居然倒打一耙,现在居然不愿意把房子还回来。只能说真是什么奇葩都有,以后就算是一家人,涉及到房产和证件的时候都要更小心,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浙江这位李女士,原本自己贷款购买了一套学区房,结婚以后,为了帮小叔子的孩子上学,暂时把房屋所有权转到了小叔子夫妇名下。后来李女士的丈夫不幸逝世,银行起诉李女士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李女士打算用这个房子贷款或者直接将房子卖掉,结果小叔子夫妇拒绝偿还房屋,并称这房子是自己买的,上演了一出鸠占鹊巢。
虽然在各种强有力的证据下,李女士最终重新获得了房产,但经过此事之后,估计以后她再也不会信任任何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