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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让人震惊 男子酒后钓鱼溺亡,餐馆需担责吗

时间:2022-01-07 05:08:09 作者:奇闻818 来源:奇闻吧 手机阅读

有枣没枣打三杆子?

现在社会上的这种现象有点多,多的有点吓人,自从同桌饮酒者需要为酒后出事的人担责以后,好像只要有非正常死亡的,死者家属总能找到让别人担责的理由。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

一是因为人心坏了。

二是因为讹人没有成本。

以此案为例,男子溺亡,如果家属拉回家直接火化埋掉呢,一分钱得不到。

但如果走诉讼程序呢?尽管知道也不太可能索赔成功,但总要试一试,毕竟用千儿八百的律师费和几百块钱诉讼费,就有可能换来二十多万。有枣没枣,先打三杆子再说,万一有呢?

也正因如此,才让讹人者层出不穷。

所以我建议,再有这种讹人的,不仅应该承担诉讼费,还应该赔偿被讹者的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

讹人,不能没有成本!

实在让人震惊 男子酒后钓鱼溺亡,餐馆需担责吗

男子酒后跟餐厅老板借了鱼竿,却在钓鱼时溺亡,家属向餐厅索赔,法院判了

江苏镇江有一家南乡菜馆,虽然餐厅坐落在水边,但只经营餐饮业务,并不含垂钓。2019年10月份,沈某在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2019年10月23日,沈某在喝了酒的情况下来到南乡菜馆,准备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距离晚餐还有较长时间,沈某便准备在南乡菜馆的鱼塘中钓鱼,他询问菜馆经营者殷某有无鱼竿,殷某向他提供了鱼竿和面粉,沈某便自行在餐厅的鱼塘边钓鱼。但很快,大家发现根本联系不上沈某,众人随后报警。救援人员最终在鱼塘中打捞出沈某,但他已经溺亡。根据公安机关法医初步勘验,排除他杀。死者沈某的近亲属卞某、沈小某认为,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于是将餐厅告上了法庭,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99200元,要求南乡菜馆承担20%,即219840元。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涉案鱼塘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南乡菜馆也并未收取相应费用,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鱼塘钓鱼人员的安全。死者沈某并非在南乡菜馆饮酒,南乡菜馆也不具有先行行为的保障义务。家属主张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卞某、沈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卞某、沈小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在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处理中,容易出现过分同情弱者的倾向。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但对该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过分苛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对于自身抉择带来的可预见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法院判得很赞!如果餐馆对于预定饭菜的外出顾客都有安全保障义务,那约好去你家吃饭的客人,你也得派人跟着了,否则你都赔不起!如此借死者名义讹人,既是对死者的恶意消费和不尊重,也暴露自己丑陋的嘴脸,败坏社会风气。法院应该追究这些讹人家属的罪责,以儆效尤。

这也能讹?

男子为了垂钓向餐馆借用鱼竿和面粉,但垂钓时意外溺水身亡,家属将餐馆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款。又是一个“我死了我有理”,张口就来讹诈的。还好法院判决餐馆不负责任,不主张赔偿。

家属好不讲道理

作为家属,亲人死亡是很沉重也很令人伤心绝望的事情,但不能逮着机会就讹人呐!这个要是判赔,那以后大家做帮忙或者出借东西都要思虑再三,特别是陌生人,更是不能借,就怕出事要担责,大家都自扫门前雪,以后谁也不敢热心。

个人觉得这个判决就很公正,首先餐厅老板并没有提供这项业务,男子自己提出要去钓鱼,那跟人老板就没有什么关系;其次,老板的鱼竿是借给他的,并不是收费给他使用的,那老板就没有义务保障他钓鱼过程中的安全;最后,钓鱼的地点是在餐厅外面,又不是在餐厅里,这么大个成年人了,难道还要人盯着?

讹人的理由千奇百怪

自从扶老人被讹诈宣判至今,有多少离奇的讹人事件发生,我想大家都从新闻上了解过,不早说老人摔倒扶与不扶成了疑问,如今借车借钱借钓鱼竿也来浑水摸鱼,到底正义在哪里? 大家痛恨讹人者,同时也认为死者是弱者一方,但是,事情应该区分责任,不要把自身问题推给无辜者承担,让好心人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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