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钓鱼人在问:“钓鱼究竟为了什么?”。我想就是为了达到忘我的意境,很难来形容这意境之美。说它超凡脱俗吧,略显夸张。说它妙不可言吧,又有点言过其实。说它到了登峰造极的境界吧,又不像。说它什么好呢?我以自己的切身感受,说说我的几点感悟。钓鱼是忙里偷闲,消愁解闷。
有枣没枣打三杆子?
现在社会上的这种现象有点多,多的有点吓人,自从同桌饮酒者需要为酒后出事的人担责以后,好像只要有非正常死亡的,死者家属总能找到让别人担责的理由。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
一是因为人心坏了。
二是因为讹人没有成本。
以此案为例,男子溺亡,如果家属拉回家直接火化埋掉呢,一分钱得不到。
但如果走诉讼程序呢?尽管知道也不太可能索赔成功,但总要试一试,毕竟用千儿八百的律师费和几百块钱诉讼费,就有可能换来二十多万。有枣没枣,先打三杆子再说,万一有呢?
也正因如此,才让讹人者层出不穷。
所以我建议,再有这种讹人的,不仅应该承担诉讼费,还应该赔偿被讹者的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
讹人,不能没有成本!
餐厅人员好心借鱼竿给沈某钓鱼,结果出了意外,家属竟然起诉餐厅要其赔偿21万,真有点滑稽,鱼竿是沈某主动去借的,餐饮乃是无偿借出,沈某作为成年人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今他在钓鱼途中出了意外,这是谁也不想看到的,但是怪借物人那就有点扯了,还好法院判餐厅无责,不然以后谁还敢借东西给顾客使用啊。
男子酒后跟餐厅老板借了鱼竿,却在钓鱼时溺亡,家属向餐厅索赔,法院判了
江苏镇江有一家南乡菜馆,虽然餐厅坐落在水边,但只经营餐饮业务,并不含垂钓。2019年10月份,沈某在南乡菜馆预定了一桌晚饭。2019年10月23日,沈某在喝了酒的情况下来到南乡菜馆,准备提前安排晚饭相关事宜。距离晚餐还有较长时间,沈某便准备在南乡菜馆的鱼塘中钓鱼,他询问菜馆经营者殷某有无鱼竿,殷某向他提供了鱼竿和面粉,沈某便自行在餐厅的鱼塘边钓鱼。但很快,大家发现根本联系不上沈某,众人随后报警。救援人员最终在鱼塘中打捞出沈某,但他已经溺亡。根据公安机关法医初步勘验,排除他杀。死者沈某的近亲属卞某、沈小某认为,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于是将餐厅告上了法庭,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99200元,要求南乡菜馆承担20%,即219840元。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钓鱼行为的危险性;涉案鱼塘并非经营性的钓鱼场,南乡菜馆也并未收取相应费用,没有义务设专人值守保障鱼塘钓鱼人员的安全。死者沈某并非在南乡菜馆饮酒,南乡菜馆也不具有先行行为的保障义务。家属主张南乡菜馆作为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卞某、沈小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卞某、沈小某不服提起上诉,镇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表示,在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处理中,容易出现过分同情弱者的倾向。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应尽安全注意义务,但对该安全注意义务不应过分苛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对于自身抉择带来的可预见风险,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法院判得很赞!如果餐馆对于预定饭菜的外出顾客都有安全保障义务,那约好去你家吃饭的客人,你也得派人跟着了,否则你都赔不起!如此借死者名义讹人,既是对死者的恶意消费和不尊重,也暴露自己丑陋的嘴脸,败坏社会风气。法院应该追究这些讹人家属的罪责,以儆效尤。
讹人的理由千奇百怪
自从扶老人被讹诈宣判至今,有多少离奇的讹人事件发生,我想大家都从新闻上了解过,不早说老人摔倒扶与不扶成了疑问,如今借车借钱借钓鱼竿也来浑水摸鱼,到底正义在哪里?
大家痛恨讹人者,同时也认为死者是弱者一方,但是,事情应该区分责任,不要把自身问题推给无辜者承担,让好心人寒了心!
这也能讹?
男子为了垂钓向餐馆借用鱼竿和面粉,但垂钓时意外溺水身亡,家属将餐馆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款。又是一个“我死了我有理”,张口就来讹诈的。还好法院判决餐馆不负责任,不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