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其他地方,反正我们这边也是近一年没有出现病例,正常生活聚餐都还是可以的,低风险地区也没有要求要核酸检测什么的。不是一直呼吁我们低风险地区可以正常生活、社交、工作吗?如果这要追求刑 则,那是不是公司不该为员工安排出差,公司是不是也有责任?那比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返乡引起传染还怎么追责?
新华每日电讯:追究吉林通化“0号感染源”刑责,宜依法审慎
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0号传染源”林某某,还是“1号传染源”季某某?再比如,立案侦查的具体依据是什么?鉴于这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为数不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而且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建议有关方面不要“惜字如金”。
据媒体报道,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已对“源升品质生活坊”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查,此次疫情系因东昌区“源升品质生活坊”经营者季某某1月9日邀请黑龙江籍人员林某某(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通化疫情“0号传染源”)到通化市为其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引起。1月17日,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已对该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由于当地有关部门的通报只有274个字,公众对这件事还有很多疑问。比如,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0号传染源”林某某,还是“1号传染源”季某某?再比如,立案侦查的具体依据是什么?鉴于这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为数不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而且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建议有关方面不要“惜字如金”。
根据刑法规定,若要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前提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且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在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重申了这一立法精神。
根据吉林省卫健委的情况通报,截至1月8日24时,即季某某邀请林某某去通化开展活动时,吉林省已连续252天无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属于低风险地区。而从后来公布的林某某活动轨迹看,他与1月9日之前黑龙江省的几个中高风险地区似乎没有交集。这是否意味着,根据国家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这种省际低风险区域之间的人员交流,并不在明文禁止之列,也不违反防疫规定?
那么,吉林省当时是否有禁止聚集的要求?检索新闻可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关于加强对疫情期间以会议、授课等聚集方式开展营销活动监管的紧急通知》发布于1月16日。而季某某邀请林某某来吉林从事销售宣传是在1月9日。如果禁令在后,销售宣传在前,是否也不宜追溯性执法?
此外,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国家卫健委曾多次发出“做好个人防护,不扎堆少聚集”等倡导,但并没有明确禁止聚会,尤其在低风险地区。既然国家卫健委和地方都没有明文禁止聚会,涉案人员是否不应被认定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还有一点值得商榷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还必须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故意。而林某某系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当时并没有任何感染症状,又来自一个低风险地区,应该不知道自己已被他人感染。(后来的流调信息显示,林某某1月5日坐火车时,曾与一对1月11日才确定为无症状感染者的夫妻在同一节车厢。)即便跨省搞了一些宣传营销活动,是否也很难说林某某和季某某“心怀叵测”,故意置传染病防治法于不顾?
其实,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看,对“传染源”的追溯问责,应该格外谨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不是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违反防疫规定,无论是“0号传染源”,还是“1号传染源”,也都是受害者。
去年,一些地方发生疫情时,网上曾流传所谓“毒王”的非理性言论,不少人因此遭遇网络暴力。公众高度关注通化这个案子,也是担心,如果在没有充分法理依据的前提下,开了追究“××号传染源”刑责的先例,万一其他地方效仿,可能会造成人人自危的局面。
现在检方已经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一起办案。希望能尽快调查清楚各种关键问题,尤其要查清楚、说明白,涉案人员的行为是否违反当时的防疫政策、是否存在瞒报行程等违规行为。如果确实有问题,那就依法严惩;如果没有问题,也要及时给公众一个说法。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对于是否要追责,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防控疫情与保障权利之间找到最好的平衡点。当前,民众对这个案件高度关注,但官方信息比较少,期待有关部门及时通报详情,答疑解惑,并依法、审慎处理。
#吉林疫情#
吉林通化疫情“0号传染源”确认,检察机关介入
2021年1月22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对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源升品质生活坊”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2021年1月12日通化市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爆发,经查,此次疫情系因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源升品质生活坊”经营者季某某于2021年1月9日聘请黑龙江籍人员林某某(该人系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通化市疫情“0号传染源”)到通化市东昌区为其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引起。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于2021年1月17日对该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案件发生后,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引导侦查机关合法取证,确保了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通化疫情0号传染源确认:疫情系从事产品销售工作无症状感染者引起,检方提前介入通化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当时没有明确的聚集禁令,而且林某某和季某某来自低风险地区,并不知道自己已被感染,是没有主观恶意性,同样也是受害者,是不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如果林某某,季某某的罪名成立,那全国有很多个“林某某,季某某”了。定罪应该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才能服人心,调动大家配合的积极性,否则只会引起扰乱,对防控不利。
无论几号传染源,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是故意传播,那么他也是受害者,就不能草率量刑。否则,岂不是弄的整个社会人人自危,除了担心感染病毒,还要担心被量刑,即便自己无心去传播。
#简报天天读#2021年1月29日
庚子鼠年十二月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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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语
Time management is really a misnomer, the challenge is not to manage time, but to manage ourselves.
时间管理其实是一个误称,真正的挑战应该是管理我们自己,而不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