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强奸五名女子,虽然其中有强奸未遂,但是从这名男子的主观上来讲,就已经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变态了,无视法律和道德,这种人就应该受到法律重重的惩罚,让他不敢再犯。
专挑清晨采桑葚的女子,而且还基本上是一个月内连续作案。很有可能是被什么桑葚女子刺激到了,或者是对曾经某一个桑葚女子一见钟情,难以忘怀。估计心理问题占作案的主要因素,除了对他判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也要对其心理做辅导。否则出狱后很有可能再犯。
四川德昌的曾某在一个月时间内专门挑选五名清早出来摘桑葚的女子实施强奸犯罪,其中四名因受害者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成功,属于犯罪未遂。最终,曾某因犯罪未遂和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我想问,他都已经被提起公诉了,自愿认罪还能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吗?
一个月内强奸5名女子,其中4个人算是强奸未遂。犯罪分子现在55岁,判13年半,出来也68、9岁了,差不多也算没收作案工具了。
四川德昌男子在一个月内强奸5名女子,是不是要恢复阉割的刑法?对这种人判刑十三年半太轻了点不? 在目前社会状况,女士们也要拿起法律武器,面对坏人给予最大的打击,不仅挽救了自己,同时也挽救了其他女性朋友。别以为自己不报警不说出来,吃了哑巴亏就算了,最后罪犯被抓到绳之以法被,整个犯案过程还是要全部讲出来,然后再定罪。早说好过晚说,让犯罪分子无处可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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