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判决是有问题的,小伙喝酒六个小时,在走到一桌陌生人的桌子前,与他人素不相识,继续喝了起来,人家要收摊了,受害者不愿意,还要继续,所以发生冲突,而受害者,本身就有血管畸形发生破裂死亡的,对于这几个陌生人没什么关系吧,这个完全是喝酒太多导致的,我觉得这个判决肯定有问题,还是需要重新裁决。
一男子连续喝酒六个小时,在喝完上一顿酒之后,路过一家烧烤店看到门外有人在喝酒,于是男子就直接坐下和他们喝了起来,但他们其实并不认识。在喝了一会儿后,大概在凌晨两点二十分左右,这个饭店老板还有他的两个朋友跟受害人开始发生肢体冲突,这个受害人突然倒地了,大概在几分钟之后救护车就过来对受害人实施抢救了,医生到达现场后就发现这个受害人就没有了生命体征。 男子死亡跟几人的肢体冲突有多大的关系?跟男子连续六小时喝酒又有多少关系?最后死亡原因是什么?素不相识的人因为偶然碰到了,一起喝了一会酒,就发生了冲突,而其中一个还死了,另外的人都要被抓,这确实让人很难接受。果然以后喝酒,还是要多注意一下。少喝点,别跟陌生人喝。
看到这个新闻,我在想,假如他没有喝酒喝那么长时间,假如他没有在大量饮酒之后醉酒与其他人发生争执,那么是不是就会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所以说一定要少喝酒,喝酒一定要有度。那么你觉得以过失杀人罪被裁决的三位嫌疑人,他们冤不冤呢?
这三个人也是挺可怜的,本来就是素不相识不想跟他喝,实在拗不过才让他坐着喝了会儿,结果发生争执,伊某倒地身亡,而在跟他们拼桌喝酒之前他已经是喝了六个小时了。这不就事赶事了嘛!现在这三个人面临牢狱之灾,检察院已经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你觉得这个罪名合理吗?
这是酒蒙子碰上酒蒙子了,估计这顿酒3个人的代价有点大,其实3个人就算有人没喝酒也要承担责任,不过可能喊冤枉更多的是饭店,因为在法律上饭店也会有一定责任,所以奉劝各位嗜酒如命的朋友,在一起喝酒后,如果担心遇到这情况如何免责呢? 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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