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要有底线。亲戚好心将房子借给你,你却鸠占鹊巢,直接占为己有?这不就是农夫与蛇的故事吗?简直牲畜不如,毫无做人的道德,法律意识也很淡薄,以为自己耍了个聪明,拿到房产证房子就是自己的了,实在是又蠢又坏。
浙江这位李女士,原本自己贷款购买了一套学区房,结婚以后,为了帮小叔子的孩子上学,暂时把房屋所有权转到了小叔子夫妇名下。后来李女士的丈夫不幸逝世,银行起诉李女士要求偿还贷款本息,李女士打算用这个房子贷款或者直接将房子卖掉,结果小叔子夫妇拒绝偿还房屋,并称这房子是自己买的,上演了一出鸠占鹊巢。
虽然在各种强有力的证据下,李女士最终重新获得了房产,但经过此事之后,估计以后她再也不会信任任何人了……
这是真正的白眼狼。碰上这样的小叔子,李女士也真是一颗好心喂了狗了。
按理说这属于李女士的婚前财产,连她老公陈先生都无权干涉,更何况还是一个不知好歹的小叔子呢!这个时候就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提醒我们亲兄弟明算账,防人之心不可无!
浙江女子崩溃!好心借婚前学区房给小叔子女儿入学,对方居然不还了!
2004年,李女士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购房首付款、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该房产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几年后,李女士与陈先生登记结婚。后因陈先生弟弟——陈某的女儿小升初想要就读某中学,而李女士的房屋恰属于该中学学区房,于是李女士慷慨帮助,同意暂时将房子转到陈某夫妇名下,由他们代持。
此后李女士仍居住在这套房子里,房屋按揭贷款亦是由她继续向银行支付。
几个月后,陈先生不幸意外离世,银行起诉要求李女士偿还贷款本息。李女士无奈欲用房屋办理抵押贷款或将房屋出卖,请求陈某夫妇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竟遭到了他们的拒绝!此后李女士多次请求,均无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迫于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陈某夫妇持有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辩称该房屋系其购买所得,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46万元购房款如何交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为,被告称其中16万元曾于2011年某晚以现金交付,但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单显示无大额取款记录。
被告还称自己向原告的银行账户支付的30万元系房屋转让款,但该银行回单显示款项性质系往来款,该笔款项陈先生已于隔月汇给陈某银行账户。
从房屋价格来看,2004年原告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的价格为44万元,另有附属储藏室一间7790元,算上后续贷款利息等,原告共花费近55万元。即使不考虑购房后近7年时间的房价上涨因素,涉案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也与常理不符。
虽然房屋登记在俩被告名下,但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且水电费、物业费均由原告支付。
原告提供的协议书虽然为复印件,但有被告陈某及原告等签名确认协议内容,结合中间人证人证言,能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
综上,涉案房屋应系原告所有。(扬子晚报)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人性真的是禁不起金钱的考验,十有九输。明明好心好意的帮忙自家人,没想到有一天坑自己的正是自家人。但凡要点脸的人都干不出这事,还说是亲戚,这真是帮了还结仇的亲,这种亲戚不要也罢!
这是标准的农夫与蛇,应公布夫妻俩姓名,防止再咬别的善良之人。
从一开始小叔子夫妻俩就有企图,哥哥死亡正好是导火索,让他们更加胆大妄为。哥哥嫂子为人善良,不求任何回报的帮助他们,甚至一点自我保护的心思都没有,作为知道感恩的人,哪怕别人不提出,自己也应该事先写好合约,行得正坐得直。
帮助别人成了可怕的事情,所以,要帮别人的话尽可能的确认自己的利益没有受损风险。如果,有一丁点担忧还是不帮了,别人怎么可能知道你的痛!
瓜田田主
一定要长点心啊!
房子是普通人很多年的积蓄换来的不动产,一定要万分谨慎。世界上形形色色的人那么多,农夫与蛇的故事大家都听说过,并不是每个人都像自己一样善良。还好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站在了正义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