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个字请广大驾驶员牢记:沾酒莫驾。
权威数据显示,近10年来,湖南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驾”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2021年数量超过盗窃罪,位列刑事犯罪首位。
一方面,说明湖南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精度在不断提升,努力做到了应罚必罚。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依然有一些驾驶员心存侥幸,带“醉”上路,对自己和他人极不负责任,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3月31日,湖南省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有关情况。这份文件,就是是湖南针对危险驾驶行为,再次挥出的重拳。
反对酒驾,事关你我。赶紧请跟湖南公安一起来了解。
现状
我国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就涉嫌“醉驾”。
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80mg/100ml,大致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当然,不是说饮酒少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就可以上路啊!沾酒上路,即为酒驾,就是违法了。
自2011年5月1日,醉酒驾车行为即“醉驾”,就成为刑法规制对象,触犯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
“醉驾”入刑以来,湖南各级执法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公正司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治理“醉驾”顽瘴痼疾的利器,为降低醉驾发案率、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维护法律权威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严格的执法司法,“醉驾”入刑的教育震慑作用开始显现,涉酒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酒后拒驾”逐渐成为大多数人驾车出行的文明自觉,引领和推动了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简单来说,就是罚出了震慑力、惩出了好风气。
但是,随着全省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和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加上长期以来社会饮酒陋习以及驾驶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等,潜在“醉驾”行为人的数量仍然不少。同时,目前城市“酒驾”“醉驾”治理成效较为明显,但农村地区仍是薄弱点。
这些原因,也导致近年来危险驾驶罪案件的数量始终呈高位态势。
近5年来,全省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呈波浪型增长,案件数量5年翻了2.4倍。2021年,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超过盗窃罪,首度成为全省法院刑事案件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同时,省检察院调研报告显示,近5年来,湖南每年有7000余人因“醉驾”被判刑。
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处理不均衡的现象,既有地区之间的不均衡,也有个案之间的不均衡,一些地方执法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标准不一,影响司法权威和办案质效。
怎样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成为摆在执法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亮点
今年3月底,湖南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这份文件内容共15条,既坚持依法严惩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兼顾考虑行为人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的总体原则,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又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进一步明确了从重和从轻处罚的情形,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提供了有效指引。
简单说,就是一句话——规范执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京珠高速公路雨花收费站,民警在高速入口对过往车辆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辜鹏博 王为薇摄)
湖南公安给大家分析一波这份文件的亮点——
亮点① 对从重情形精准重点打击
《会议纪要》明确,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应该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何为严?
《会议纪要》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同时,进一步规定不得适用缓刑的12种情形,有效发挥刑罚威慑作用,对血液酒精含量高、造成事故后果严重,有“醉驾”前科屡教不改等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醉驾”案件予以重点打击。
这就意味着,一些违法犯罪较严重的情形下,“醉驾”者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如不得适用缓刑等。
亮点② 对从轻情形进一步明确标准
那相对应的,何为宽?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会议纪要》规定,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没有上述12种从重情形且认罪悔罪的案件中,对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对于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里注意,免予刑事处罚并不等于不处罚!还是那句话,沾酒上路即违法!
司法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告诉湘伴君,贯彻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醉驾”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将在精准重点打击的同时,有效降低湖南“醉驾”案件追刑数量。
亮点③ 打好综合治理组合拳
《会议纪要》还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通过案件办理,综合发挥办案、监督和参与社会治理职能作用,完善醉酒驾驶机动车综合治理体系。
如,加强“醉驾”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并加强法治宣传力度等。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更应如履薄冰
《会议纪要》的出台,规范了执法标准、统一了裁判尺度,也进一步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而对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来说,更要如履薄冰,当好遵守法律纪律的模范,更不应该去“酒驾醉驾”。
3月14日,省纪委三湘风纪微信公众号在《一周通报》中,对娄底12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当地纪委依规依纪对这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去年12月12日,长沙市纪委通报6起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其中4名党员干部因为“醉驾”被交警当场查获,不仅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甚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几两黄汤让多年奋斗付诸东流,教训惨痛、发人深省。
我们都知道,党纪严于国法,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触犯了法律,必然也触碰了党纪的红线。大多数情况下,“酒驾”行为属于一般违纪,可以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而对于“醉驾”犯罪行为,党纪处分将会更加严格。严重者,将面临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也就是说,“醉驾”的党员干部即使情节较轻、按《会议纪要》可免除刑事处罚,仍然要被撤销党内职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就得做表率,如果“酒驾醉驾”,被处罚不说,还会“丢帽子”“挨板子”“进班房”。
所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才是硬道理。湖南公安呼吁大家遵纪守法,形成自觉,真正从源头上杜绝“酒驾醉驾”的发生。
来源:湘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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