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高空堕楼死亡,这无疑是一件令人心痛的事情。但是我们更应该惊醒的是,现在我们国家在快速城镇化,城市到处都是高楼大厦,类似情况有可能再次发生,因此必须注意到事故发生背后的原因,反思是否存在着监护不到位 、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如众多网友所说,本案中阿水的父母、亲属存在明显监护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负有承担教育、管理等绝大部分监护职责。但是。本案过程中,通过视频可以得知,毫无疑问,阿水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存在着明显的过失,阿水才两岁不到三岁,外出乘坐电梯时,按照通常的情况之下,上下楼梯应该牵手,并且在发现阿水不见的时候,也没有及时的找到…现在阿水的家属认为物业公司存在的过失,并提出了三点的疑问,那么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而这个问题就涉及到认定物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众所周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合同关系,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的一本合同义务,更是法定义务。
首先孩子才两岁多,妈妈和姨两个大人都不看好孩子吗?乘坐电梯那么小的孩子就是不牵着手也应该抱着。进出电梯竟然是两个大人出来了,没有回头看孩子,孩子看电梯门开着又返回去,他是没有意识的。等到发现孩子不见,电梯刚好故障,消防通道需要刷卡才能进入,短时间内根本找不到拥有此卡的相关人员,耽误了时间。孩子坠楼的栏杆设计有缺陷吗?两岁的孩子应该不到一米,为什么护栏没有一米?
儿童高空堕楼死亡,这无疑是一件令人心痛的事情。但是我们更应该惊醒的是,现在我们国家在快速城镇化,城市到处都是高楼大厦,类似情况有可能再次发生,因此必须注意到事故发生背后的原因,反思是否存在着监护不到位 、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如众多网友所说,本案中阿水的父母、亲属存在明显监护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问题,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负有承担教育、管理等绝大部分监护职责。但是。本案过程中,通过视频可以得知,毫无疑问,阿水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存在着明显的过失,阿水才两岁不到三岁,外出乘坐电梯时,按照通常的情况之下,上下楼梯应该牵手,并且在发现阿水不见的时候,也没有及时的找到… 现在阿水的家属认为物业公司存在的过失,并提出了三点的疑问,那么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而这个问题就涉及到认定物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众所周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合同关系,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的一本合同义务,更是法定义务。
又想赖物业,又想赖开发商,又想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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