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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原来是这样 警方回应非法扣押23根金条23年

时间:2022-01-07 03:56:22 作者:奇闻818 来源:奇闻吧 手机阅读

23根金条,非法扣押23年

这笔账该怎么算?既然是非法就应该归还主人,然后,至今也没有归还,总该有个说法吧?说来也有些不可思议,法治社会,怎么可能出现如此大的纰漏?

原因是原来是这样 警方回应非法扣押23根金条23年

原因是原来是这样 警方回应非法扣押23根金条23年

23根金条,非法扣押23年

这笔账该怎么算?既然是非法就应该归还主人,然后,至今也没有归还,总该有个说法吧? 说来也有些不可思议,法治社会,怎么可能出现如此大的纰漏?

山西运城盐湖警方回应非法扣押23根金条23年

4月29日,据中国之声消息,山西运城盐湖警方针对非法扣押23根金条23年一事作出回应,已收到当事人代理律师邮寄的国家赔偿申请,正积极协商解决方案。近日,张某称,23年前合法持有23根金条、合计1253.9克黄金,被民警非法扣押。张某代理律师称,据其了解,该案相关责任人已被内部纪律处分,但黄金一直未归还。

警方非法扣押23根金条23年,居然是买车了,该怎么解决?

1998年,35岁的山西运城市民张某某,将之前买的黄金首饰通过入门级的冶炼技术熔化成23根金条,共计1253.9克。 当年7月,一名有南方口音的人以鉴定黄金纯度为由约他们见面,等张某某夫妇带着23根金条赴约之后,随即被公安局办案民警控制,并没收了金条。 被带到盐湖公安分局之后,有两名民警给他们出具了扣押黄金的一张白条,上面只有办案民警的签字,没有加盖公章。缴纳了8000元罚款之后,张某某夫妇恢复自由,然而黄金却一直没有被归还。 在张某某的不断申诉下,运城盐湖区纪检部门也曾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调查,并通知他已经对非法扣押黄金的四名责任民警进行了相关纪律处分。但让张某某疑惑的是,罚款退了,也没有任何罪名落在他的头上,相关责任民警还得到了纪律处分,但涉案黄金,就是没有着落。 直到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在全国各地开展,张某某再次联系了盐湖公安分局。张某某从盐湖公安分局有关干部那里得到的信息是:被扣押的黄金后来被卖到银行,所得款项并未入账,而是给刑警队买车了。 所以这件事的整个流程是这样的:张某某将首饰炼成了金条——被人以交易为名叫出去被抓——后来人放了金条不给——金条被警方卖掉买车了——现在涉案警察被处理——金条还是没信儿。 目前,山西运城盐湖警方针对非法扣押23根金条23年一事作出回应,已收到当事人代理律师邮寄的国家赔偿申请,正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那么,这件事到底该怎么解决呢?

人家在宾馆交易金条,涉案警察是怎么知道的?能这么准时准点?这怕不是一个设计好的局,等着张某钻吧?而且处理了相关涉案人员,却一直未归还金条,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你处理了,肯定就承认这金条就属于张某得,为啥占着不给呢?

办案人员可能已涉嫌犯罪

山西运城市张某某的23根金条被非法扣押23年一事被中国青年报、中国之声报道后,引发 网民关注。如果报道属实,扣押张某某金条的行为是何性质?   1、扣押的依据。 扣押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145条规定,对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予以退还。   侦查过程中,民警可依法扣押相关物品,但前提是发生了刑事案件。扣押是侦查措施,启动侦查的程序是立案,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没立案,就不能扣押群众财物。   1998年7月,张某某的23根、1253.9克金条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扣押,被罚款8000元,该局至今没有立案。因张某某的金条是他合法所有的财物,扣押没有法律依据。     2、扣押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3条规定,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第224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   办案人员既未制作扣押笔录,也未制作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还未盖公章,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3、扣押的后果。 群众合法财物被非法扣押近23年,张某某上访多年,仅追回了被罚的7000元。按零售价格计算,1253.9克黄金1998年超过10万元,现在超过50万元。   也就是说,无论按哪年价格算,非法扣押都给群众造成了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如是非法扣押,民警应承担什么后果? 民警扣押张某某金条不是个人行为,是在行使职权。 《刑法》第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都应予立案。   盐湖办案人员非法扣押不仅造成张某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因金条变卖款未上交财政,而将来的国家赔偿款需盐城区政府财政负担,还将给政府造成巨大损失。   当地回应称已对责任人内部纪律处分,可按法律规定,责任人似乎已涉嫌犯罪。

非法扣押23根金条23年,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虽然相关责任人已经收到纪律处分,但是金条至今还未归还,希望能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也希望公职人员能以身作则提高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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