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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事件经过是怎样? 云南昆明李心草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2-01-10 11:29:46 作者:奇闻818 来源:奇闻吧 手机阅读

2019年10月12日,李心草的母亲陈美莲发帖称,9月9日凌晨,她收到警方消息称,在昆明理工大学就读的19岁女儿李心草在盘龙江醉酒溺水。根据当晚监控显示,2019年9月9日深夜1点42分,酒吧内,李心草被一名黑衣男子按倒在椅子上。随后另外一男一女出现在画面中,控制住女生的双手,在交谈。监控画面中,女生被黑衣男子扇耳光2次,可听到被打女生的哭声。凌晨3点,李心草的母亲陈美莲接到昆明市盘龙区鼓楼派出所电话,“有4个小孩约着一起跳江,其中一个就是(你女儿)李心草。陈美莲赶到派出所时,却看到视频中另外三个人衣服是干的,没有下水的迹象。事发后,第一个赶到派出所的是李心草表姐,她表示,视频中打人男子自称,与李心草是第一次见面,见面期间没有从事违纪违法活动,也没有暴力行为,“他们称李心草负能量爆棚,是自杀。”现经警方查明,李心草在当晚醉酒后,异常行为不断加剧,陆续出现胡言乱语、乱砸乱打、往自己头上泼水、以头撞桌、用啤酒瓶盖割腕、跨越江边护栏等举动,辨别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罗秉乾(被告)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认为这样即可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而且为避免麻烦及承担救助费用,未采纳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具体事件经过是怎样? 云南昆明李心草案一审宣判

李心草案一审被告当庭认罪

今天,云南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审理。 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秉乾邀约饮酒,在被害人李心草醉酒后出现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异常行为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看护、救助措施,未尽到应负的注意义务,反而实施俯身贴近、掌掴李心草等不当行为,致使李心草情绪、行为失控,翻越护栏,造成坠江溺亡的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秉乾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将择期宣判。(总台央视记者李文杰)

李心草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被判一年六个月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网站9月21日消息: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当天依法对被告人罗秉乾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云南昆明李心草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罗秉乾获刑一年半

据昆明盘龙区人民法院9月21日消息,9月21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秉乾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戴幼卿)

李心草案一审开庭

19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审理。   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秉乾邀约饮酒,在被害人李心草醉酒后出现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异常行为时,未采取合理、有效的看护、救助措施,未尽到应负的注意义务,反而实施俯身贴近、掌掴李心草等不当行为,致使李心草情绪、行为失控,翻越护栏,造成坠江溺亡的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讯问、发问,举证、质证,围绕定罪、量刑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罗秉乾当庭表示认罪认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发表了意见。合议庭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部分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   法院将择期宣判。

李心草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

2020年9月21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秉乾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罗秉乾与任某燊、李心草、李某某昊聚会。罗秉乾在案发当晚多次提议在不同地点连续饮酒。在李心草出现走路摇晃、坐立不稳、情绪不安等一般醉酒状况后,罗秉乾对李心草进行了劝慰和安抚,尽到了一定的照管、帮助义务。李心草在醉酒状态后期的一个多小时内,异常状况不断加剧,陆续出现胡言乱语、乱砸乱打、往自己头上泼水、以头撞桌、用啤酒瓶盖割腕、跨越江边护栏等举动,辨别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罗秉乾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认为这样即可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而且为避免麻烦及承担救助费用,未采纳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另查明,因被害人李心草死亡造成其亲属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罗秉乾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对醉酒的被害人李心草实施了一定的照管、帮助行为,犯罪情节较轻。罗秉乾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秉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罗秉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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