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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让人惊个呆 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调整

时间:2022-01-07 14:01:49 作者:奇闻818 来源:奇闻吧 手机阅读

做出调整那是普天同庆,喜大普奔

该随着社会的发展改变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受害者,而不应该拿来保护行凶者。每次看到未成年犯法,我心里第一反应就是:这事指定又要凉了!人家未成年啊,这简直就是百毒不侵的护身符啊!有孩子的时候我也曾设想过,如果有天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而因为年龄又无法让对方受到惩罚付出代价怎么办?我想我可能会疯,我没办法好好的,还要看着对方过的有滋有味,臣妾做不到!还是希望能尽快修改这法案,再不管管这些未成年要上天了。

真相让人惊个呆 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调整

网传男主播直播性侵案抓捕画面曝光 10名犯罪嫌疑人均成年

10月10日,云南文山警方通报“网传男主播直播强奸未成年女性”案。通报称,网传视频系犯罪嫌疑人代某、李某等人为非法牟利组织直播表演,贴文所称“文山初一女生”系代某20岁前女友张某燕。文山警方共控制10名犯罪嫌疑人,均为成年人。

#初中生刺死霸凌者获刑8年#

应改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大家好,我是本案的代理律师林丽鸿。 根据全案的证据可以证实陈泗翰系在李某行凶的过程中,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继续进行而用刀刺伤李某,依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陈泗翰已经被李某刺成重伤的情况下,为了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免受进一步遭受侵害而采取了用刀刺伤李某的防卫行为,陈泗翰主观上具备防卫的目的和意图,客观上实施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法律上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不负刑事责任。 陈泗翰作为被校园霸凌侵害的未成年人,在被霸凌、伤害过程中采取正当防卫行为捍卫自己的生命安全,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 衷心期望此案能够得以改判,并将此案改判结果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这既是对全国的未成年人在遭受校园暴力、霸凌中,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的一剂强心剂,也是对曾经、正在或将要实施校园霸凌行为的不法分子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与严重警告。 让暴力远离校园,用法律捍卫未成年人的平安、健康成长,这是全天下父母的共同心声和愿望。

重新审视定罪年龄是我国对于受害人保护的真正改变。对于重大犯罪例如杀人,强奸等具有非常恶劣影响的刑事案件,14岁不应该是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重新考虑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将会加强对于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更好地保护应该被保护的人群。

网传男主播直播强奸未成年女性案告破 现场视频来了

9月20日,文山警方接到网民举报称云南文山男主播直播强奸未成年女性,随即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告破,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

我国拟调整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也不能无法无天

保护未成年人不代表放纵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刑事法律追求惩罚和教育两个基本目标。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肯定是要以教育、感化和挽救为主,但是对于严重犯罪来说一定的惩罚手段也是必须的。因此针对规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应更加细化,包括刑事犯罪年龄、情节严重程度,主观恶性等。 根据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定义和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由此可以见得,目前我国法律将14周岁定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需负任何刑事责任。然而,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的案件至今仍历历在目,牵动着网友的心。但按照目前法律,即使该名13岁男孩夺走了一个女孩的生命,也无需承担责任,这让受害者家属和社会人民均无法接受。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此类案件来说自然是比较好的应对方式,但并无法成为一劳永逸解决和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比率的良药。即使降低到13岁,还可能会出现12岁甚至更低的犯罪未成年出现,这种新闻不是没有。 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有必要,但“恶意补足年龄”更为有意义,即,如果能够证明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未成年知道恶性仍实施侵害行为,则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对于这种制度,证明责任较重,须要求侦查和公诉机关对涉事未成年人的恶意进行证明,只有充分证明其行为具备恶意才可以实施法律处罚,否则可能会被人滥用这个原则。但是,“恶意补足年龄”既可以比较客观人性地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惩罚,更可以最高程度地符合定罪量刑的公平正义。

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将作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应

10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上午10时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常委会立法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有记者提问: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是否将作调整?有公众呼吁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有人表示应“恶意补足年龄”,请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回应?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 臧铁伟: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8月份记者会,也有记者朋友提出过类似问题。对这一问题,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只是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关进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大家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经会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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